1.卖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扣时,在未收到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购货退回凭证或折扣请求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前,不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卖方收到证明后,应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格或折扣金额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红字发票。
3.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存根联和记账联作为卖方抵扣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红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和凭证上注明的税额必须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