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下午,东莞召开农民住房管理工作会议。会议议程之一是介绍《东莞市农民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
明确申请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的条件
《办法》提出,申请翻建、改建或者新建农村房屋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用地要符合土地空规划等法定规划要求;
二是《办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在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村房屋后,应遵循。
3.申请新建农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是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社区)居民;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但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合理细化“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新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细化了“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办法》所称“一户一宅”,是指一户只能拥有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和地上农房。其中包括:
(一)“一户”以公安机关的户籍为准。年满18周岁后,也可以单独认定为一户。但结婚后,夫妻被认定为一户。
(2)“一宅”是指每户可享有的农房权益上限,即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土地面积的4倍。
(3)每个家庭及其成员可按新规“一户”规定进行分户,且全部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总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分割后可享有的农房权益之和的,也可认定为“一户一宅”。
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改建、重建或者新建农村房屋应当符合下列建设标准:
(一)每户建设农村住宅使用的宅基地总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4倍,农村住宅正投影不得超过宅基地用地红线。
(二)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4层,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6米。一层及以上楼层自愿让出院落、绿地、停车设施等。符合总建筑面积要求的,允许层数放宽至不超过6层,高度不超过23米。
(3)允许建设顶层梯间,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3米(需要安装电梯设备的区域除外)。采用《农村房屋设计通用图集》推荐设计方案的,梯房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计入总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不使用时,梯间的建筑面积和高度计入总建筑面积和高度。
(4)建筑形式原则上应采用坡屋顶或半坡屋顶,高度不计入建筑总高度。
(5)应按要求预留消防通道和建筑间距。
(6)临街的农村房屋要给道路红线让路。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的,其建筑结构和建设范围不得超出相邻道路红线(含绿化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