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倾斜报销政策:
建档立卡参保的农村贫困人口提高报销比例(建档立卡参保的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起付标准(取消农村建档立卡人口在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因病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起付标准);基本药物(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就医的,按照我国现行医保中甲类药品报销比例支付);重疾保险(重疾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取消封顶线)。
(二)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政策:
对参保的农村贫困人口和深度贫困地区参保的农村贫困人口,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医疗费用(不含自费药品和自费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30%和40%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建档立卡就医的参保农村贫困人口,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住院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90%,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80%,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次数。
(三)医疗援助政策:
经民政部门批准符合享受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四)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政策: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当年医疗费用,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低于90%,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实际报销比例低于80%的,符合兜底保障条件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门诊治疗实际医疗费用由财政补贴保障达到90%和80%。
(5)实施差异化保障政策:
2014年退出的、2015年退出的、两年连续供养期未脱贫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二次报销,符合医疗救助补助后不享受财政补助保障。
(六)被认定为符合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限额:
(1)可报销2000元/人/年的疾病有:冠心病、高血压(高危人群)、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强直性脊柱炎、甲减;
(2)可报销2500元/人/年的疾病有: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肝硬化、活动性肺结核、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
(3)可报销3500元/人/年的疾病有:严重精神障碍、肾病综合征、癫痫、重症肌无力;
(4)可报销4000元/人/年的疾病有:脑瘫;
(5)可报销1万元/人/年的疾病有:慢性肾功能不全;
(6)可报销12500元/人/年的疾病有:再生障碍性贫血;
(7)当年可报销6万元/人/年的疾病有:中重度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等。另外,根据桂医保[2019]47号文件精神,增加高血压(非高危人群)疾病,年内可报销600元/人/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