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规定(试行)》
一.设定背景
为有效减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压力,促进其消费能力,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都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开办“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业务(以下简称按月提取还款)。
二。新闻报道
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采取“直接还本付息”和“额度提取”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及与合作银行、银行、政府平台等金融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了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偿还。所有缴存职工均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还款”业务在业内率先实现个人住房贷款全覆盖。
三。主要内容
(一)“按月还贷”的适用对象和具体实施
成都公积金中心为职工缴费并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可在每月还贷期间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按月提取和还贷。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后,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采取“直还本息”或“定额提取”的方式,实现按月提取、偿还贷款。
Ii)“直还本息”和“额度支取”的适用范围
1.“直还本息”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可用额度中扣收当期应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不足扣收的差额从借款人办理贷款时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中扣除。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公积金中心(不含资阳民生村镇银行)的公积金贷款。
2.“额度提取”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从缴存职工当月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可用额度中,按协议约定的月提取额度,划入本人在协议中约定的银行账户。
本办法适用于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限资阳民生村镇银行)、其他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含公转公司贴息贷款)。
3.成都公积金中心组合贷款按月提取还款的,公积金贷款部分采用“直还本息”,商业贷款部分采用“定额提取”。
(3)“额度支取”收款账户协议
1.缴存职工为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商业贷款委托扣款账户持卡人的,提取资金并转入委托扣款账户。
2.其他符合“额度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提取资金并转入本人住房公积金签约卡;如无住房公积金签约卡,提取资金转入本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开立的正常一类银行储蓄账户。
3.成都公积金中心上述合作银行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集的合作银行名单进行查询。
(4)“每月还贷”申请条件
申请“按月支取还贷”时,缴存职工需满足贷款未结清、缴存职工为贷款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配偶、同一缴存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其他住房消费支取业务(同一住房还款贷款本息支取除外)、无仍在履行过程中的年度委托支取协议或按月支取协议等条件。
(5)“按月提取偿还贷款”和“按年委托提取股票”
员工已签订原年度委托支取协议的,可以选择按照原规定和协议继续执行,也可以选择终止年度委托支取协议,签订新的月度委托支取协议。
同一套住房有两人及两人以上符合提取条件的,贷款还款提取方式的选择和签订的提取协议类型应当一致。
(六)“按月还贷”的办法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app在线申请,或持相关材料到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柜台申请“按月提取还贷”。
(七)同一贷款有多个签字人的,按每月协议的顺序执行。
如果同一笔贷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缴存职工签约,默认按签约时间先后顺序执行每月“直付本息”或“额度支取”。
(八)每月执行协议的日期。
“直接本息”的扣款日为每月还款日。
“额度支取”的支取日原则上为每月还款日前两天。
若员工在还款日至当月月底签订合同,则从次月起执行。
(9)月度提款协议的变更
为满足签约人的差异化需求,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供“额度提取”缴费账户变更和协议签约顺序变更两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