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款状态要求
申请贷款时,估计已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开户时起6个月),目前正常缴存。
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申请贷款。申请人或配偶必须符合东莞市户籍要求(以常住人口登记卡登记机关为准),同时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证明(有效期两个月,缴存时间以证明中的“最近连续缴存时间”计算。如果员工有异议,可以附上缴费明细进行计算。通过粤港澳大湾区信息共享平台验证的,可减免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纸质版;如果验证失败,则按照现有的非互通模式处理。)同意暂缓提取公积金的承诺函(一式两份)。
外来务工人员不得在我市申请贷款。
2。信用状况要求
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或其配偶将被限制或拒绝贷款:
(一)个人贷款逾期最长超过3期(含助学贷款),不予发放贷款。
(二)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贷款)逾期累计超过10次,且未结清或结清不足两年的,不再发放贷款。
(三)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隐瞒或者谎报婚姻状况、直系亲属、购房行为、住房数量等情况的。,且自该行为被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四)虚构提取条件,或者用伪造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从行为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予贷款。
(五)购买“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如实说明情况,隐瞒不报的不予贷款。
(6)信用卡(信用卡、准信用卡)贷款逾期且已逾期结清的(如目前逾期,需提供逾期金额的结清证明;如果信用卡被冻结,只有注销或恢复正常后才能申请贷款。)原则上不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严重逾期情况除外。
(七)借款人或配偶个人信用报告建议“限制高消费”的,不予贷款。
3。还款能力要求
家庭债务总额的月平均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50%。没有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家庭月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月收入之和。如果申请人是单身,只计算申请人的月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家庭月收入=申请人月收入+配偶月收入;
申请人月收入=申请当月申请人缴存的公积金金额(含个人和单位缴存的,下同)÷(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配偶月收入=申请当月配偶汇出的公积金金额÷(单位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比例)。
家庭债务总额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贷款和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
4。其他要求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具有合法有效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并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二)按照规定由公积金中心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的担保。
(三)购买再交易商品房且该房屋已过户至买方名下的,应当自房地产权属证书核发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