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交通违章处罚第三章
第三章处罚程序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其中,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第二十二条按本规定实施罚款、实施处罚由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其中,50元以下的罚款,由执勤交通警察当场处罚,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受到吊扣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进行。实施罚款时,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公安交通警察暂扣牌照、许可证和车辆的,应当出具暂扣凭证,并在24小时内交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后,立即交还暂扣的牌照、许可证和车辆。
第二十五条公安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除按照规定由公安交通警察当场处罚外,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按每日罚款的3%加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