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计划生育抚恤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东莞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放计划生育抚恤奖金。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指夫妻双方生育子女时均为农村居民,且只生育两个女孩(含合法收养的);
(3)再婚夫妻,双方均为原农村居民:再婚前已生育两个女孩,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仍未生育的夫妻;再婚前双方生育两个女孩,再婚后未生育,婚后与现配偶的子女不形成抚养关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夫妻未生育,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或一个子女,或两个子女均为女孩;
(4)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以上子女的(含已被依法收养、抚养的继子女);
(五)因子女死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存活子女的夫妻;
(6)因子女死亡只生育两个女孩的原农村居民夫妇;
(七)离婚或丧偶前有上述情形之一,离婚或丧偶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扶养关系的认定以再婚时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已满18周岁为依据: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的,不形成扶养关系;未满18周岁的,视为形成抚养关系。奖励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三条符合第二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
(一)2016年1月1日以后初婚或生育子女(含收养);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三)原农村出生的女夫妻,一方或双方自愿将户口迁移为非农村居民,或因“村改居”政策、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将户口迁移为非农村居民的;
(四)城镇居民生育一个子女后,依法收养该子女或者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的(包括送养或者以送养名义收养该子女的);或者原农村居民生育男孩后,依法收养子女或者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包括寄养子女或者以寄养名义收养子女)的;
(五)具有本市户籍,但已取得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国籍的;
(六)离婚或者丧偶后收养子女的;
(七)一次性计划生育抚恤奖励兑现后,将户口迁入东莞。
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计划生育抚恤奖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按照原计划生育老年奖金政策,计划生育老年奖金高于330元的,按原标准领取。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东莞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适当调整缴费标准。对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五条计划生育抚恤奖励资金由市、园区、镇(街道)、村(居)委会按照2:4:4的比例分担,根据缴纳总额确定征收规模。计划生育抚恤奖励对象属于市、园区、镇(街道)财政全额供应单位在编干部职工的,所需计划生育抚恤奖励经费由市、园区、镇(街道)财政全额承担。计划生育抚恤金市级负担部分划拨到园区、镇(街道),由园区、镇(街道)指定部门负责发放到计划生育抚恤金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第六条获奖者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
(二)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四)项收养的,应当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收养公证书);
(三)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的,提供子女死亡证明;
(四)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五)丧偶配偶提供的死亡证明;
(6)再婚的,提供婚姻变更证明或原配偶死亡证明。
第七条申请计划生育抚恤补助的对象,可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两个月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申请手续。本办法实施后,达到接收年龄的,从达到年龄的当月起计算发送;本办法实施前,已达到领取年龄但未申领的,从本办法实施当月起计算发放。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资料正确、齐全的,即时受理,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申请受理回执》,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奖励申请表》,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园区、镇(街道)卫生部门;信息不全的,发布《东莞市计划生育抚恤奖励申请材料补充通知》。园区、镇(街道)卫生部门接到村(居)委会核实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天。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园区、镇(街道)卫生部门反映并核实情况。符合奖励条件的,按时纳入计划生育抚恤金奖励发放范围。对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出具《东莞市不符合计划生育抚恤金发放条件通知书》,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发放的理由。
第八条计划生育抚恤奖励对象以户籍属地管理为原则。计划生育抚恤奖励对象婚育情况或者户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报告,村(居)委会应当报园区、镇(街道)卫生部门备案。奖励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迁出地的计划生育老年奖金发放至迁出当月,并出具《东莞市计划生育老年奖金发放关系市内迁移通知书》。奖励对象在东莞市计划生育老年奖金发放关系转出地转入登记,从停止计划生育老年奖金发放当月起,从计划生育老年奖金转出地继续发放计划生育老年奖金。奖励对象迁出本市的,计划生育老年奖金发放至迁出当月,《东莞市计划生育老年奖金发放与我市计划生育老年奖金发放关系的通知》终止。达到领取年龄后,由市外迁入的,在迁入地申领计划生育老年奖金,计划生育老年奖金从迁入的次月起计算。
第九条计划生育老年奖金发放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
(一)发现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计划生育抚恤奖励对象死亡的;
(三)因婚育状况或户籍变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条件的;
(四)户籍已迁出本市的(含定居国外并已取得其他国家或港澳台国籍的);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发行的其他情形。出现上述情况的,园区、镇(街道)应立即终止发放计划生育老年奖金,查明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回多发放的计划生育老年奖金;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园区、镇(街道)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检查。各园区、镇(街道)审核单位应提前公布资格检查的时间和方式,并将检查情况存档。奖励对象应当配合核对工作。对不配合核对或失联的奖励对象,审核单位可暂停发放其计划生育抚恤奖金。
第十一条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园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抚恤奖金发放工作纳入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财政、审计和监察委员会等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对计划生育抚恤奖金的监督。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东莞市计划生育抚恤奖励办法》(东府〔2019〕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