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生医保政策主要包括:
覆盖率
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院所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本科、专科生和全日制研究生。
待遇享受期
大学生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为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第二年的8月31日。
普通门诊报销
1.必须去大学研究所指定的医疗机构。
2.门诊报销比例不低于70%,年支付限额不低于400元。
3.经校医院同意,在医疗保险其他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门诊治疗的费用,由校医院按规定报销。
住院报销
1.符合起付标准以上规定的大学生住院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低于住院起付标准的费用由个人支付。
2.大学生医保住院治疗起付标准按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
3.其中,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我市大学生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从第二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减半。
4.定点医疗机构(科室)之间转院视同一次住院,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转出和转入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分别执行。
5.住院报销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70%;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支付比例)。
6.对我市大学生中符合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居民医保基金按照最高700元/次的标准支付。
7.门诊急诊抢救后住院治疗,其急诊抢救费用并入住院费用。
8.一个保险年度内,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报销15万元。
严重(慢性)疾病
1.高校、科研院所持有的学生近期治疗的诊断证明、病历等资料,到所属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门诊危重病申报手续。
2.区医保经办机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大学生进行疾病鉴定。
3.符合条件的,确定一家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4.购药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和专用门诊病历。
5.大学生门诊重症监护,符合规定的费用报销70%。
异地住院报销
1.异地住院费用由本人先垫付。
2.治疗结束后90天内,高校、科研院所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重大疾病保险
大学生在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的同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一年内医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12000元以上的部分按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