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验收条件
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机动车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处理车辆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车辆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二)海关监管机动车未经海关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处于抵押登记和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凭证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一致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被盗被抢。
二。接受地点
在线入口:山东政务服务门户
1.青岛车管所:城阳区惠安路6号车管所业务大厅。
2.李沧区车管所机动车业务窗口:李沧区合川路19号
3.崂山区车管分局摸排业务窗口:北宅沟垭社区。
4.城阳区车管所机动车业务窗口:城阳区静安路266号
5.开发区车管所机动车业务窗口:开发区淮河西路397号
6.黄岛车管所机动车业务窗口:黄岛区珠山路178号
7.胶州车管所机动车业务窗口:胶州市香港东路。
8.平度车管所机动车业务窗口:平度市平谷路9号
9.莱西车管所机动车业务窗口:莱西804国道与南京路交界处。
10.即墨车管所:即墨区鹤山路835号。
(所有二手车交易市场都可以办理,因为字数限制,只能保留部分地址)
三。所需材料
1.当前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和凭证(由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生成)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驾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认可的转移证明。
三。处理流程
链接1: 已接受
办理内容:审核提交的材料
审批标准: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地车管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处理车辆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办理时限:现场受理
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链接2: 完成
办理内容:存放行驶证、收回号牌并销毁、向机动车所有人移交机动车档案和登记证书、发放有效期为30日的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号牌。
审批标准:符合法定标准。
办理时限:立即办理。
结果:行驶证收缴,号牌收回销毁,机动车档案和登记证书移交机动车所有人,发放有效期为30日的跨行政辖区临时行驶号牌。
四。特别程序
要求验车,当天完成。
五.费用
费用名称:许可费
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04]2831号;鲁家费[2005]53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收费标准: 100元/副汽车号牌(反光);三轮车牌40元/副;低速货车号牌40元/副;摩托车号牌(反光)35元/面;拖车号牌(反光)50元/面;临时行驶证号牌(卡)5元/张;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证;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六。处理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