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继承权公证书需要资料

台湾省面积2022-08-16  6

天津市办理继承公证所需材料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户口已注销,派出所出具死亡调查表;不注销户口的,出具医院的死亡证明)。3.被继承人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证、存单、股票等。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必须经过居住国遗嘱认证部门的核实和外交认证)。

4.继承权亲属关系证明原件(注:档案主管人事或劳动部门盖章)。以上证书必须经过外国认证,经司法部在香港委托的香港律师认证,并经台湾省台湾省公证处公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在中国居住的,应当亲自到居住地公证处,或者亲自到受理继承公证的公证处,填写弃权书;居住在香港的,应当到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处或者回内地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居住在台湾省的,应由台湾省公证处办理;居住在国外的,应当在居住国进行公证,并进行外交认证。

6.被继承人或已故继承人,解放前死亡或解放后死亡但不能提供死亡证明的,必须提供足够的有关证据,以认定其死亡。

7.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继承人失踪或者死亡。

8.公证员要求的与本次公证有关的其他证件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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