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规定
(一)年度内,参保人员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2)在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普通门诊,取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种类及待遇支付规定
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基金支付规定
(1)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方式(按病种收费除外)
(2)按照疾病费用管理规定进行疾病支付。
在纳入病种收费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按病种收费标准结算,不设起付线,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比例分担。
省级医院按以下标准结算:
市级医院和省内其他地方就医按以下标准结算:
大额医疗费用员工补充保险福利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是解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由统筹基金支付,补偿范围在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符合医保目录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理赔比例90%,用信用卡结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普通门诊补偿治疗
注:家庭报名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原医保报销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
(二)特殊疾病的门诊补偿
描述:
1.家庭签约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看病,医保报销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
2.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普通慢性病和其他疾病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不享受大病补偿。
(三)住院补偿治疗
描述:
1、参保人在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按上述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
2、参保人员在纳入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病种收费,按病种收费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3.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城乡女性参保居民每次生育(含自然分娩、剖宫产)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一次性定额报销800元/人,但病理性产科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报销。
(四)严重疾病赔偿
一个参保年度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重疾发生的医疗保险目录内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超过27000元,保额20万元,赔付比例6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起付线降至1.35万,补偿比例提高至65%,取消大病保险封顶线。
(5)优惠待遇
终末期肾病、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克罗恩病的门诊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医院治疗;门诊和住院治疗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以享受优惠待遇。
(六)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福利
投保学生因意外、外来、非故意的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导致的非疾病伤害,可享受意外伤害补充保险。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院门(急)诊合理必要的急救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被保险人自付95%,年度赔偿限额为5000元。
2.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烧伤,根据伤残程度承担保险给付责任,最高赔偿金额15000元。
3.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