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手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及其申请材料
一、一手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缴存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在职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开立满6个月且状态正常,申请公积金贷款前6个月(含)已连续足额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缴存人已履行《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三)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要求。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任一方贷款或信用卡近两年内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逾期90天(含)以上,贷款或信用卡当前状态为逾期,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及贷后还款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以及其他方式证明严重失信的,贷款审批不予通过;
(四)在本市城镇购买自有住房的真实交易行为,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5)同意将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六)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用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格20%的资金自筹建房;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拥有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格40%的自筹购房资金。
(七)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均无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八)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一手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的申请材料
(一)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
(2)贷款申请人与产权共有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已备案)、离婚判决书、单身声明等。;
(3)贷款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印章,月收入1万元以上需提供近6个月的银行流水)。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同意以其当期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为收入依据的,可以不单独提供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5)符合自筹资金要求的首付款证明(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或收据)已支付;
(6)借款人还款账户(贷款承办银行一级账户);
(七)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的,提供住房公积金异地缴存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八)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