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离婚登记办理条件及材料
处理条件
1.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要求离婚夫妇一起到婚姻登记窗口申请;
3.双方自愿离婚,经协商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协议。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
5.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处理材料
1.双方的结婚证,
2.离婚协议:协议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对子女财产抚养、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留存一份。离婚协议自离婚证签发之日起生效,协议内容不得更改或变更。
3.婚姻登记窗口直接提供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4.两张单人两寸彩色照片。
5.身份证明文件
①大陆居民需要提交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无法提供集体户口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内地居民,可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持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
(2)现役军人需提供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官证、居民身份证、军人婚姻登记证;
③香港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和香港身份证;
(四)澳门居民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和澳门居民身份证;
⑤台湾省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及其在台湾省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⑥华侨应提交有效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
⑦外国人应提交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