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促进我市青年群体尽快实现就业,根据《辽宁省人社厅财政厅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发〔2019〕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青年就业见习(以下简称见习),是指有意愿从事见习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见习人员)在各类企事业单位进行短期全日制就业培训,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能力,进而实现就业的公益性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见习工作的统筹规划,制定就业见习政策,检查指导各区、县(市)和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见习工作,建设本市见习工作信息平台,公布本市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名单等相关信息,定期评选优秀见习单位,及时通报表彰。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拨付学员补贴资金,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见习单位就业见习政策的落实、见习单位的审批、见习补贴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见习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第三章培训对象和要点
第6条就业培训生和期限
1。实习生。离校后2年内(毕业证书注明日期起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大学、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16-24周岁未就业青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是指已取得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注明日期至《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签订日期期间无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并持有就业创业证(持有外省就业创业证的,须重新办理我市就业创业证)的人员。未进行就业和灵活就业登记的,非毕业年度必须进行失业登记。16-24周岁待业青年是指年满16-24周岁,初、高中辍学或毕业后未继续学业,在就业创业证上登记为待业的人员。
2。试用期的确定。试用期是指从签订《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之日起至试用期满之日止的3-12个月。具体试用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见习岗位的技术含量和见习需求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参照岗位分类目录确定见习人员上岗前的试用期。
第7条 对受训人员的要求
1.16-24岁无业青年需持身份证;
2.大专毕业生、中职毕业生需持身份证、毕业证;
3.填写《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第四章学员单位的确定
第八条申请见习单位的条件
见习单位是指在我市依法设立、具备提供见习服务能力、能够直接为见习人员提供实训岗位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见习单位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注册,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有一定的行业声誉,社会责任感强;
2.能够提供稳定、安全、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每年提供10个以上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通用性的岗位,有利于学员提高技能和就业能力;
3.有专门的见习教员和见习管理计划,每名见习教员同时指导的见习人数不超过5人;
4.能够为学员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和工作生活上的便利,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就业见习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申请见习单位的要求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填写《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请表》;
3.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包括企业简介和经营状况)、在岗员工人数、员工日常管理和考核、提供见习岗位、见习工资标准、见习留存率标准、选人用人标准等。
4.本单位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条受训单位的申请和认证程序
1.申请见习单位的企业持上述材料向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机构对拟申请见习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用人单位的见习岗位、工作环境、经营条件等进行调查,并形成实地考察报告。审核通过后,由他们出具审核同意通知书,并与他们签订《见习单位关于沈阳市青年见习工作协议书》(附件5),见习工作即可开展。
2.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对见习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后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纳入辽宁省就业见习单位名录,定期向社会和高校公布。
3.试用期单位自取得资格之日起3年内有效,期满自动终止。试用期满,可以再申请。
第五章学员补贴标准和拨款
第十一条学徒补贴标准
见习补贴的范围包括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和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实习生见习期间,每月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人身意外险中保险费标准为500元/人·月(不满一年按40元/人·月计算),指导管理费标准为150元/人·月。试用期满后留用率在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和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财政按实际见习时间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和指导管理费由财政按实际见习时间全额补贴。
留存率按年计算。留用率=本单位本年度留用职工人数÷本单位本年度录用职工人数。在本单位完成录用试用期是指在本单位试用期满,试用期自然结束并被单位留用。被本单位留用,是指见习人员与本见习单位(或其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签订了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了任职备案。计算留存率时,日期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用工备案的最晚日期。日期进入次年的,不计入当年完成就业试用期且被单位留用的人数,而是计入次年完成就业试用期且被单位留用的人数。
第十二条实习补贴的申报和发放
1.学员补贴申报。列入并公布我市《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单位名录》的单位,在本年度见习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见习补贴资金。
要求:(1)《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2)《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3)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人员领取基本生活费确认表;(4)《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结束确认表》;(5)学员身份证和毕业证;(6)受训人员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发票或有效凭证。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合格后汇总其见习单位的申请补贴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局申请见习补贴。
要求: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汇总表
2.学员补贴的拨付
市财政局向市人力社保局拨付见习补贴,市人力社保局向区、县(市)、开发区人力社保局和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机构拨付见习补贴,区、县(市)、开发区人力社保局和公共就业与人才服务机构向所属见习单位拨付见习补贴。
第13条学徒补贴的使用
学员的基本生活费从第三个月末开始由学员单位支付。首付款必须是前三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总额,以后按月支付。如果试用期为3个月,将在试用期结束时支付给学员。试用期内,不得拖欠基本生活费。
见习指导和管理费用根据本单位见习人数和见习月份直接计算并补贴给符合条件的见习单位。
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机构由见习单位在有资质的机构中选择。保险责任要求包括意外伤害(身故、残疾50万元以上)、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所需经费由财政按实际见习时间全额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在实习生上岗前完成,就业见习部门应对此项工作进行核实确认。
第六章见习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实习管理
1.见习单位与达成见习意向的见习单位签订《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按照见习岗位要求,明确见习工作任务,配备专业、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指导见习工作,严格管理见习考勤,确保见习工作安全。
2.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录用或者聘用的,可以提前终止见习。见习单位应在2周内向所在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告,填写《沈阳市青年就业见习结束确认表》,办理提前终止见习手续。见习人员在就业试用期内实现就业(指由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就业方式,不包括升学、参军等统计类别的就业,下同)。见习补贴按毕业生实际参加实习的当月计算,不足整月的时间按整月计算。除录用外,见习人员未按试用期规定时间完成见习的。试用期不满3个月的,不发放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时间超过3个月的,按照毕业生实际参加见习的月份计算。试用期不满15天(含15天)的,不纳入补贴范围。试用期超过15天的,按整月计算。
3.符合见习条件的人员只能在同一见习单位见习一次,可以在不同见习单位见习多次。见习试用期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
4.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对见习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并对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进行公示。监督检查学员的见习情况和见习单位的见习补贴发放情况,做好见习资料的归档等工作。实习生档案应保存10年。
第十五条见习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1.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所属见习单位开展就业见习工作,严格监督见习补贴的使用。每月检查见习单位的见习情况。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学员管理、学员在岗情况、学员补贴发放及使用、学员意外保险缴纳等。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形成检查记录并归档。
2.杜绝不符合条件纳入就业见习范围、虚报见习补贴资金、隐瞒中途退出见习人数、见习补贴不落实等现象。一旦发现上述情况,将取消见习单位资格,并收回财政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检查指导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就业见习工作。对发现虚报、瞒报见习补贴或见习补贴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具体负责人和领导进行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任申社发〔2010〕103号)文件即行废止。在未完成见习的毕业生发布前,按原政策执行补贴政策,直至见习期满。
附:点击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