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普兰店区扶持企业发展奖励办法》正式实施。
普兰店区扶持企业发展的激励措施
为进一步壮大普兰店区经济规模,优化产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引入优质项目落地,推动全区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1。新引进的企业
1.1奖励范围
1.1.1新注册企业或外迁企业;
1.1.2税收征管和统计关系在各自管辖范围内;
1.1.3承诺登陆后五年内不迁出本区域;
1.1.4项目资金是非财务性直接投资;
1.1.5房地产以外的企业。
1.2财务政策
1.2.1工业项目,符合《普兰店市“十四五”期间工业招商指导意见》对投资强度和亩均税收的要求,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连续五年按项目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5年内企业税收强度达到20万元/亩及以上的,按其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最长2年。
1.2.2总部经济项目,连续五年奖励其对区级经济贡献的50%。
1.2.3对于平台公司,连续五年奖励其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60%。
1.2.4其他类型企业,连续五年奖励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50%。
1.3人才政策
1.3.1对企业高管,从项目建成投产当年起,连续五年按其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8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50万元;五年内,企业税收强度超过20万元/亩的,按照个人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100万元。
1.3.2人才引进按照大连市“5+22”人才政策、普兰店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规定、普兰店区关于引进实用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普兰店区《人才公寓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1.4土地政策
1.4.1对于辽宁省确定优先发展产业和集约用地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当地基准地价“标准”的70%执行。
1.4.2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产业发展政策实施工业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郑达办发〔2018〕41号),采取灵活出让、先租后让的方式积极供应工业用地。
1.4.3只能享受上述土地支持政策中的一项。
2。本地股份企业
2.1对年区域经济贡献500-1000万元(含)的企业,奖励年区域经济贡献的20%;年度区域经济贡献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年度区域经济贡献的30%给予奖励。
2.2对首次入库的工商企业,每年奖励1万元,最高3万元。2.3对大连市存量建筑企业境外业务的当地结算部分,连续五年按其境外业务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
3。吸引投资者的政策
3.1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工业项目的投资者,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0万元。
3.2奖励新引进的总部经济投资人。
3.2.1对新引进的投资者,在全国总部经济中对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
3.2.2对新引进的年度区域经济贡献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区域总部经济,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3.2.3对新引进年度对地区总部经济贡献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者,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3对新引进企业,年对区级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对区级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4。关于“一事一议”
对以下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期限不超过五年。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五年内形成的区级地方经济贡献。
4.1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主要战略投资者投资的有特殊贡献和意义的大型或重大项目。
4.2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或投资强度300万元/亩、税收30万元/亩、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
4.3当年区级地方经济贡献超过5000万元的各类企业。
5。其他条款
5.1任何单位或个人骗取奖励补助资金,或五年内迁出本区的,区政府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2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以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5.3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重奖励条款,或符合普兰店区其他政策文件要求,或合同约定的类似奖励条款的,按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5.4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5.5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总局办公厅[2019]67号、总局办公厅[2019]68号、总局办公厅[2020]20号文件同时废止,已享受政策未到期的项目继续按协议执行。
5.6本办法由普兰店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