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指南
海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
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失业,有就业愿望和能力,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下同):
1.低收入家庭劳动力;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老年人(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
3.已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5.完全没有土地的农民;
6.家属;
7.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
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进行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但不得高于“缴费期间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缴费月数×66%”的金额。
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可补贴不超过3年,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数(以首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龄为准,下同)。
应用方法
(一)单位为补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首期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随军家属提供的配偶兵役证复印件、 完全失地农民提供的全部失地证明(非公益性岗位安置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非公益性岗位安置单位提供)。
(二)补贴对象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首期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被抚养人提供的配偶兵役证复印件、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提供的完全失去土地证明。
或灵活就业单位申请后续社会保险补贴资金,不提供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