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医保中心

mtjj2022-08-14  3

荔浦市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及待遇政策

2022年荔浦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险及待遇政策

一、政策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2017〕1号)文件精神,

二。参与时间

1。首期保险金。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首次参保人员,享受新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在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起享受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连续保险支付。城乡居民应当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连续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部分城乡居民按时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延迟至次年2月底,待足额缴费后开始享受新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中断保险支付。中断缴费满一年及以上并续保的,在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的第三个月1日起,享受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逾期保险赔付。城乡居民补缴费用的,在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后,从次月1日起享受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除新生婴儿外,其他人员参保期限由上级确定。

5。新生儿付款。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凭户口簿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福利

1。门诊统筹待遇:自2020年起,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实行统筹账户,不设立门诊个人账户(原个人账户如有结余可继续使用)。门诊账户在乡镇卫生院和定点村卫生室按相应比例报销。县级以上医院(二级)不再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2。急诊观察住院报销:参保人因病在桂林市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住院,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3。药品、服务项目及材料报销: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中的乙类、丙类药品的,个人分别自付15%和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国家和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可以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含体内材料),实行价格分类管理,200元以下(含200元)为甲类医用材料;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含500元)为乙类医用材料;以上500元为丙类医用材料。

4。支付分娩和相关并发症费用的规定。参保人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门诊分娩相关医疗费用按规定由门诊统筹账户支付,住院部分娩及产科并发症相关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在桂林市外门诊分娩相关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四。异地转院住院备案办理及对应报销比例

在大桂林地区住院的,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在指定医院即可立即网上报案;因病情需要转往桂林市外定点医院的,应持转出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及时办理转院手续;在桂林市外急诊直接住院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持所在医院的入院(住院)记录到荔浦医保中心办理异地住院登记手续。

五、异地住院报销需提供的材料

持患者的病情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总清单、费用发票原件、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本人银行卡(优惠)(如不是本人银行卡(优惠),需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合法生育证明(提供生育报销相关费用)等材料到荔浦医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大厅)进行报销。

咨询联系单位:荔浦医疗保障局;

收藏咨询电话:0773-7210187;

备案咨询电话:0773-722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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