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户籍社保(就业)落户文成县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申请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一)在县城有自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凭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房屋产权证明;
3.居民之间关系的证明。
(二)在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实际居住并拥有使用权,本人和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父母,凭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公共租赁住房产权证和单位住房租赁合同;
3.居民之间关系的证明。
(三)在本县城镇已登记出租私有房屋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住宅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租赁房屋登记证明;
3.落户证明(此类情况需提交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县无住房的证明,可在租赁房屋落户,也可投靠本县同乡镇亲友或在租赁房屋所在社区集体户落户;其中,房屋落户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租赁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证明,核实房屋未登记住所;投靠亲友的需提交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和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
4.居民之间关系的证明。
(4)在本县有合法稳定就业并持有本县居住证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持以下材料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浙江省居住证;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4.合法稳定的就业证明;
5.居民之间的关系证明;
6.结算证明。
(五)企业或个人在本县投资、创业、纳税,取得商业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持以下材料向房产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落户证明(商业、写字楼不设家庭户,但当地社区集体户可落户或投靠亲友;投靠亲友的,提交迁入地房屋权属证明、户口簿、户主同意落户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或商业、办公用房使用权证明;
4.企业营业执照;
5.个人纳税证明;
6.居民之间关系的证明。
(六)在本县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军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共同居住的父母,可以持下列材料向就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迁入:
1.流动人口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结算证明;
3.退休证明;
4.合法稳定的就业证明;
5.被拆迁人之间的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