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的说明
《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佛山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预备项目,也是佛山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审议项目,由市公安局起草。《规定》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12月底报送市政府并转市司法局审查后,市司法局征求了各区政府、市几套班子办公室、市政府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社工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流管办、市信访局、 以及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中央省直单位和市政府的法律顾问以书面形式,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 为进一步摸清我市各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019年10月9日至10月11日,市司法局配合市人大、市府办、市公安局对5个区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听取各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专门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管理需求和意见。10月22日召集相关部门召开立法协调会,对条例涉及的职能进行充分讨论,进一步研究论证条例的可行性。2020年1月7日,委托市委党校对《条例》存在的舆情和诚信风险进行评估,并邀请专家论证,出具评估报告。经综合研究各方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经十五届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本规定(草案)。《条例(草案)》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流动人口群体逐年增加。截至目前,我市户籍流动人口超过500万,与430万的户籍人口相比,是倒挂的。它已经成为一股新生力量,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不匹配的是,我市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体制机制不顺畅,主体责任不明确,基层力量不足,管理手段缺乏,导致我市流动人口信息数据不新鲜。长期以来,实际人口基数不清,社会管理基础数据不明。一方面影响了各级党委政府在推进城市规划、开发建设和社会服务管理方面的科学决策。比如2020年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农民工的管理就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能否准确掌握农民工的底数,对我们的防疫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形成了我市社会治安管理的瓶颈,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为弥补国家层面空专项法规和省级层面规章措施的不足,做好新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通过地方立法,夯实社会服务管理基础,推进平安和谐幸福佛山建设,制定本条例。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
(一)主要依据
1.居住证暂行条例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3.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
(二)参考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2.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条例》共五章三十七条,分别为总则、居住登记、服务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
(一)一般规定。条例明确了这些规定的适用范围,解释了流动人口的概念,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本章亮点:要求将居住登记、居住证服务管理等信息纳入统一的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库,实现各部门流动人口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与市政府3月20日发布的《佛山市政府数据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相衔接,通过数据共享完善我市流动人口数据库信息(第八条)。
(二)居住登记。《规定》重点明确了居住登记相关工作,建立了居住申报义务人的申报制度,根据居住性质确定居住申报义务人及其申报义务,要求居住申报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明确了申报要求、需要报送的相关信息和申报方式。本章亮点:按照房屋管理的方式,按照出租屋、用人单位宿舍、自有房屋、借用房屋等房屋类型。,设定提交义务人住所的范围;根据利益与责任对等原则,确定了向住所义务人提交信息的义务。向不同住所的义务人提交信息的时间要求不同,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同(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
(三)服务管理。《条例》从服务的角度规定了一系列服务管理措施。明确对外服务窗口的设置,明确政务公开、便民服务等措施。本章亮点:运用信息技术提升服务管理,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技术为流动人口办理相关业务提供便利(第二十三条);除要求出租期限短、人数多的出租屋或者宿舍安装门禁和视频系统、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外(第二十五条);将持有本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特有的十大福利写入条例(第二十八条)。
(四)法律责任。《条例》规定了违反本条例者的法律责任。本章亮点:创设了义务人提交虚假住所信息的责任,规定提交虚假住所信息的,按照提交虚假次数每人罚款1000元(第三十一条);提交住所的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按照不提交的数量进行处罚,并根据利益与责任对等的原则,根据提交住所的义务是否有利可图,对不同的提交人设定不同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五)补充条款。规定条例的实施日期。
四。关键问题说明
(一)提交给债务人的关于设立住所的问题
《规定》第十三条根据“谁受益、谁管理”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创设了住所提交义务人的概念,并根据住所的不同性质,确定了住所提交义务人。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住所报告义务人,因取得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服务回报,承担《条例》规定的较重义务。第十六条规定,要在二十四小时内登记,三天内上报流动人口信息。如果他不这样做,他将被罚款每人500元。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提交住所的人承担的义务,如果没有相应的金钱或者服务的回报,应当相应减少。因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登记提交时间比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间长,不按规定提交的法律责任相对较小。每人200元按人头罚款。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只有房屋出租人需要提交在出租房屋居住的流动人口信息。但是我们市是流动人口大市,广州佛山同城。除了租房的流动人口,还有大量的流动人口住在宿舍,或者买房在佛山居住或居住。由于上位法对此类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缺失,我市在一定程度上对这类人群进行管理。/[/K0《条例》第十三条关于居住提交义务人的规定,可以促进我市将流动人口纳入管理,有助于摸清我市流动人口数量,为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撑,为实现流动人口精细化服务管理奠定坚实基础。比如今年的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工作中,流动人口数据的准确性直接影响我市防疫工作的部署。因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住所提交义务人类别具有主动管理功能,有助于各级政府准确、动态掌握当地实际人口基数,为城市发展规划、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流动人口基本权益、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此外,第(三)、(四)、(五)项成立的原因主要有四点:一是规定居住申报义务人只需申报相关流动人口信息,申报程序和方式简单,实际上并没有限制居住申报义务人的权利,增加居住申报义务人过多的义务;二是在这些住所向义务人提交资料的时间要求和不履行的法律责任方面,出租房屋、宿舍的住所向义务人提交资料的要求相对较轻,法律责任规定有缓冲空,可以限期改正;第三,实际管理需要,这样的人很多,很难统计。比如新冠肺炎的防疫,如果不摸清我市流动人口的具体数量,预防就会有漏洞;第四,这一规定借鉴了深圳的做法。《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自2015年实施以来,并没有出现强烈的舆论。
(二)关于确定处罚的问题
1.《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三十三条为创设条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处以斩首处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应当根据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细化。
目前上位法规定的管理办法中有空白色区域。《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出租人未按规定提交“出租人”相关信息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未按规定提交除出租人以外的其他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行为没有相关法律责任。而《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提到“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或者终止流动人口居住的”,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处罚,只是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即, 根据《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即只处罚流动人口未提交“出租人”身份信息的行为。
目前,我市流动人口数量庞大,流动人口居住类型复杂多样。相当一部分居住提供者不按规定主动提交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因此,为了严格规范申报制度,减少申报制度的漏洞,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按照“利益与责任对等”的原则区分了住所申报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出租房屋和用人单位这两类居住申报义务人通过出租房屋和提供宿舍获得一定金额的金钱或服务回报的,应当承担更积极的照管和管理义务,而自有房屋等其他三类居住申报义务人则免费向居民提供住所。
2.第三十四条对流动人口拒绝或者虚假提供身份信息的,应当设立处罚措施。流动人口拒绝和虚假提供身份信息的行为,直接影响居住提交义务人对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的采集和登记,进而影响我市流动人口数据采集和服务政策的布局和发展。条例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创设罚则。
3.第三十六条设立提供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相关单位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提供、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行为恶劣。参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结合我市经济社会情况创设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