瓯海限制养殖区范围
【/s2/】瓯海区限制养犬区为瓯海区建成区,限制区域内实行养犬重点管理。瓯海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参照文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9年温州市城市建成区面积和范围的通知》(郑文办〔2020〕45号)。
限制区域实行登记制度
(一)限制区域内养犬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狗人要有固定住所,独居。每户限养一只犬,不得携带烈性犬和大型犬(详见附件)。
(二)限养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携带犬只及其免疫证明,凭本人身份证明和户口簿、房产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到指定机构办理养犬登记。
(三)限制区域内的单位不得养犬。因工作或者看守确需养犬的,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栏等封闭式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明显的养犬标志,安排专人饲养管理犬只,并进行登记。
(四)限养区内个人可以饲养必要数量的犬只,需要帮助残疾人的,可以饲养大型犬,如导盲、听导、助残等。登记时,应当提供养犬人的残疾证和养犬相关专业培训证明。
三。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行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携带。携带时,必须在犬颈处佩戴养犬许可证,使用不超过两米的牵绳牵犬。遇人,要主动回避。
(二)养犬人应当立即有效制止犬只干扰、恐吓、伤害他人的行为,清除犬只在公共场所的粪便。
(三)携带犬只进入公共走廊、电梯等人员密集场所时,应当采取戴口套、拥抱、收紧牵绳、装入犬笼或者袋等安全措施。
(四)禁止在公共走廊、屋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养犬;
(五)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
1.学校、医院和体育场;
2.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影剧院等文化活动场所;
3.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
4.候车室(机、船);
5.公交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
违法养犬行为的处理
(一)养犬人未经初始登记在限制区域内养犬的,由公安机关(可以委托办理养犬登记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每只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2)如果在公共走廊、屋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养犬。,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三)遗弃、虐待、杀害犬只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的犬只;2.未在犬颈上佩戴犬牌的;3.与行人竞争。
(五)携犬进入禁入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候车室、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有禁入标志的区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犬只在上学期间停留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道路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未清理犬只粪便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
(七)未采取拴绳等安全措施携犬出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携带犬只进入公共走廊、电梯等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九)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在限制区域内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饲养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动物,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经警告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十二)驱赶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十三)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对妨碍公务的处罚
拒绝、阻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瓯海区养犬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020年9月24日
温州禁养区内猛犬和大型犬的标准和种类
1.强壮的狗
1.藏獒,2。拳师狗,3。爱尔兰猎狼犬,4。杜斌全,5岁。斯塔福德郡狗,6。苦牛头梗狗,7。阿根廷杜高狗,8。巴西费勒狗,9。日本东藏狗,10。中亚牧羊犬,11。英国獒犬,12。意大利卡斯特洛狗,9。18.阿富汗猎犬,19。高加索山地犬,20。凯利蓝梗,21。贝灵顿梗,22岁。罗特韦尔犬,23岁。昆明狼狗,24。比利时牧羊犬,25。西班牙金丝雀狗。
2.大型犬
身高超过60cm(站立时从地面到肩胛骨最高点的距离)的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