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建立有效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通知》要求,做好我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近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开展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试点内容
根据药品类别,按照国家确定的规则,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通用名(含剂型,下同)确定,全省统一执行。
二。支付规则
(一)定点医疗机构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公布的支付标准执行,销售价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执行。
(二)定点零售药店试点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照《浙江省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的规定执行。
(三)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根据实际销售价格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规定分摊。
(4)纳入试点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三。动态调整
(一)试点药品纳入国家谈判的,按照国家公布的支付标准重新确定支付标准。
(二)根据药品加权平均价格等因素,每年动态调整支付标准。
(三)不高于支付标准、通用名相同且未挂网的试点药品,可在不高于本省集中采购挂网(中标)价格和实际网上交易价格的情况下,直接挂网至省级医疗器械采购平台(不含广东、福建、重庆和军区)。
四。适用机构的范围
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
五、审判时间
将于2022年4月1日正式实施。试点期间,如国家医保局下发关于支付标准的正式文件,应按正式文件精神进行调整。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充分认识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测评估,抓好落实,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和取得实效。
(2)加强引导,确保稳定有序。各地要及时改造信息系统,做好结算支付环节的衔接工作。加强对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使其了解支付标准的变化和支付范围的调整,并做好患者的解释工作。
(3)做好监测工作,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各地要重点监测试点药品的价格、供应、使用、患者治疗和基金运行情况,并做出分析。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浙江省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药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