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青岛市公租房怎么提取住房公积金交房租?
基本办理流程
(一)柜台办理: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由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即时办结,需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的,公积金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房管、民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及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内。
2.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提取金额划入提取申请人与公积金中心约定的提取结算账户,其中提取结算账户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和ⅰ类借记卡。ⅰ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
备注:提取结算账户为职工一类借记卡的,需由职工本人通过柜面或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绑定,也可委托单位经办人持《青岛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经办人和职工本人身份证在柜面绑定。
(二)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预申请(个人专业版):(点击此处进入)
职工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个人专业版)预申请租住公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预申请是个人上传所需材料并办理,公积金中心后台审核的一种业务管理模式。(业务预申请可24小时上传,中心业务审核时间为工作日9:00-16:30)
操作流程:
申请材料
提示:支持电子许可证。电子身份证明、电子营业执照、房地产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等。,可通过“爱山东”APP申请并出示电子证照,办理业务和咨询。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委托书):点击此处下载。
(2)原始鉴定材料:
1.本人提供身份证;
2.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员工身份证外,还应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相关事项:
(1)委托给已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的单位管理人的,由单位管理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2)本人委托直系亲属办理的,由代理人提供关系证明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3)委托他人办理的,由受托人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应提供结婚证原件;
(4)职工在本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凭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