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一)失业人员连续缴纳12个月的一次性失业保险费,为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当月最低工资的90%;参保年限每增加12个月,申请人可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增加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层级当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可申领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层级当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乘以24的乘积;参保不满12个月的部分,不含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前次失业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该部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按照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月数乘以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再乘以90%计发。
(三)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层级当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失业人员当月年龄不足24个月(含申请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计算发放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但最多不超过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剩余月份(含申请当月和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与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当月最低工资标准90%的乘积。
(四)失业人员虽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得申请一次性失业保险。
(五)失业人员按本条规定缴纳的一次性失业保险费低于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缴费年限的40%的,可以补足相应差额,但一次性失业保险费总额不得超过所列月份最低工资的90%乘以24的乘积。
(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不再享受按月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