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个人所得税为什么有人退钱有人补钱?
【/S2/】为什么在京个人所得税有人退有人补?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公告第三条规定了需要按年汇算清缴的情形,,可分为退税和纳税两类。
第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的预缴税额大于纳税年度应纳税额,就可以依法申请年度终退税。在实践中,有一些典型的情况会或可能导致退税,主要有以下几种:
1.纳税年度内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足6万元,但平时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
2.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未提前申报扣除;
3.6万元费用的扣除,“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企业(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等专项附加扣除。由于年中就业、辞职或某些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而不足;
4.没有用人单位,只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需要通过年度汇算清缴办理各种税前扣除;
5.纳税人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中适用的预提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度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足额申报或享受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等综合所得税优惠;
7.有符合条件的慈善捐赠,但在预缴税款时没有进行扣除,等等。
另一类是预缴税款少于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该补缴税款。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实践中有一些常见的情况,会导致年度汇算清缴需要或可能需要纳税,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两个以上单位工作,领取工资薪金时,扣除的费用(5000元/月)在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
2.纳税人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相加后,适用的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提率;等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