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在职退休指南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出境定居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我市原户籍且已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视为本市户籍申报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和福建省规定,参加福建省统筹地区基本养老保险行业或福建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及部属在厦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4.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6.符合上述医疗保险退休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可享受本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0年;(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
7.符合国家规定,在本市或在厦省属用人单位申请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为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按规定递减计算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递减后的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不受本市实际缴费年限10年的限制。
二。申请材料
1.经市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委、省社保机构、省直中央单位批准的退休人员:提供上述部门审核的退休审批材料、退休审批表或基本养老金计发表原件;
2.居委会干部:提供退休证、身份证原件、参照所属街道盖章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少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申请表一式三份;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实际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的参保人员(本市户籍人员无需缴纳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10年):提供本人签署的不享受异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个人承诺书、个人档案原件(异地职工也可提供异地退休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4.无军籍军人:提供民政部门批准的《无军籍退休职工移交安置通知书》;
5.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领取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其签署的《不享受异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承诺书》及身份证原件;
6.异地转移人员需提供:①2010年7月1日前从外地转移的,需提供当时转移业务的医疗保险转移单;②异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前,有符合国家和福建省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的,无法确定异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时间的,需提供异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当地医疗保险实施时间证明。③医保退休年限不足时未办理转移手续的,需要在医保转移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到前台办理医保支付手续。
三。处理过程
(一)网上申报
入口:“厦门医疗保障”小程序(点击此处进入)
操作步骤:①登录;②点击首页底部的“服务”菜单栏;③在“我要医保”栏下选择“医保退休办理”
(二)线下窗口办理1.接受
办理人:窗口经办人:时限:当场。
审核标准: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结果:初审材料齐全,合格材料受理,缴费年限不足的出具缴费通知书;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原因并退回。
2.接受
办理人:窗口经办人:时限:当场。
审核标准: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结果:初审材料齐全,合格材料受理,缴费年限不足的出具缴费通知书;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原因并退回。
3.回顾
经办人:审核员时限:1小时
审核标准: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
结果:初审材料齐全,合格材料受理,缴费年限不足的出具缴费通知书;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原因并退回。
4.决定
经办人:审核员时限:1小时
审核标准: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缴费期限和金额是否准确。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拨付(如认为缴费周期复杂,办理时限可延长至材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
结果:医保系统自动批量处理医保退休待遇。审批人员应当对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不需要补缴的,交由经办人员在系统内进行在职转退休变更;需要补缴的,交由经办人员开具《厦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补缴申请表》和《厦门市医疗保险费政策性缴费个人核实通知书》,由审核岗核对。参保人确认补缴后,在窗口设立账户。参保人到税务部门缴费后,将缴费发票复议联交由受理窗口经办人员在系统中进行在职转退休变更。
四。窗口处理
五.收费
免费
六。承诺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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