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次性工伤医疗及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接收条件: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者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
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劳动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补贴标准: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12个月,六级伤残10个月,七级伤残8个月,八级伤残6个月,九级伤残4个月,十级伤残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为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18个月: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金额的80%发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四年以下按60%发放,三年以下按40%发放,两年以下按20%发放,一年以下按10%发放。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