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
政策出台背景
鉴于今年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应确保失业人员的待遇得到支付和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先后下发了《关于扩大失业保险范围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厦门实际,在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下发了《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和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通知》(厦人社〔2020〕109号)。
主要亮点
01。分阶段为当地人提供新的失业补贴
自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含失业人员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贫困劳动力),每月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其中: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每月给予500元失业补贴。
●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含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贫困人员),参保缴费6个月以上(含)的,每月给予1000元失业补贴;参保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500元给予失业补贴。
●与城镇职工缴纳同等保险费的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按规定缴纳失业救济金。
02。分阶段增加失业普通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
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后参保未满一年的失业普通农民工,按照我市低保标准,每月发放800元两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03。分阶段扩大和提高价格的临时补贴
2020年3月至6月,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临时价格补贴扩大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倍。
04。延长失业保险支付期限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05。领取失业救济金和临时生活补贴的期限不随保险缴费年限减少
01。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出台类似政策的,按照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期满后未就业的失业人员,是指失业保险待遇支付期满后未重新就业,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参保人员,是指在厦门市参保缴费不满1年或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尚未重新就业,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失业人员包括本市户籍人员、外来管理技术人员和普通外来务工人员。
02。失业救济金和临时生活补贴的申请和发放流程
符合失业救济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登录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个人网络办公室(http://hrss.xm.gov.cn)自愿申请。申请待遇的名称是“疫情期间失业救济金”和“疫情期间临时生活补助”。
失业前按用人单位所有制(灵活就业人员按户籍所有制),由市或区社保中心负责审批发放。
03。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生育补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国外,享受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被判处有期徒刑,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停止发放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
未支付的月份和金额可以保留。领取期内再次登记失业时,失业人员可继续按原渠道按月领取剩余月份和金额(补贴标准不再重新计算)。
临时生活津贴不与失业津贴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共享。
领取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贴的期限,不得因参保缴费年限而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