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职工产假天数计算,符合政策生育的,享受158天生育津贴;
其中,难产的,增加生育津贴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生育津贴增加15天。并在难产期间生育多胞胎的,生育津贴天数叠加享受。正常分娩(包括手工分娩),难产是指助产(包括产钳分娩、胎头吸引、臀位分娩、臀位牵引)和剖宫产。
营养费:
符合国家规定,享受产假3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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