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定就业政策

掣肘2022-08-08  20

青岛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稳定就业政策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民营经济局:

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2020〕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

一是落实扶企稳岗政策。

(1)范围和条件。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立账户,作为独立缴费人,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且最近一年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对30人及以下小微企业放宽至20%),可享受帮助企业稳岗回岗政策。其中,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且有望恢复的中小企业,2018年、2019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区间,2018年、2019年末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0%至70%的,可按困难企业标准享受帮助企业稳岗政策。

(2)退货标准。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企业,返还企业及其职工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50%;对困难中小企业,返还标准根据最近六个月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3)资金来源。中小企业帮助稳定岗位所需资金,从市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4)分配程序。对中小企业帮扶稳岗回报实行“零跑腿”,通过在线处理和信息系统自动进行全过程比对验证。

1.筛选比较信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中小企业规划标准和规定》、就业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等,通过信息系统筛选比对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企业和困难企业名单,并按企业注册地向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送信息。

2.引导企业申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通过市就业信息系统进一步核实2019年上市企业裁员情况。企业裁员率符合要求的,指导企业及时登录青岛就业网进行电话、短信申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也可登录青岛就业网提交申报。对于中小企业的申请信息,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全市就业信息系统中进行逐一认定。

3.审核并发放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每月15日前和月末汇总形成《中小企业帮扶稳定资金申请表》,并将中小企业帮扶稳定资金计划分配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到企业当期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并标注资金性质为“返还企业稳岗救助金”。企业应将帮助企业稳定岗位的资金用于职工生活补贴、缴纳社会保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与稳定就业相关的支出。

二、实行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1)延期付款的条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中小企业连续三个月(含)以上无法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者连续三个月(含)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支付职工生活费的。

(2)申请材料。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书应当载明单位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原因等相关内容。

2.会计报表、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工资统计报表等。申请缓缴时一年内。

(3)申请程序。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采用网上申报和邮寄材料的方式申报。

1.网上申报。2020年4月1日起,符合缓缴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hrss . Qingdao . gov . cn/)-网上服务大厅-社会保险业务缓缴社会保险费,并如实填写《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

2.邮寄材料。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表经网上初审通过后,电话通知企业,并将申请材料发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7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电话:85912362)。

3.材料的初步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医疗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材料齐全、资料齐全且符合缓缴条件的,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医疗保障局。

4.省级审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和社会保障局接受审核,符合条件且审核通过的,出具同意缓办的批复。与企业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明确缓缴期间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审核不合格的,告知具体原因。

(四)缓缴期限。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保险缓缴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全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的个人权益。

三、确保企业恢复生产和就业。

(1)保障重点企业就业。对于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和重大项目,如保障城乡运行、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用品、日用品生产等。各区(市)要依托当地就业人才服务专员或安排专人负责,及时与企业对接,了解用工需求,通过举办重点企业专场网上招聘、挖掘本地潜力、余缺调剂等方式,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如有急需用工的,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托网站、微信、APP等渠道,帮助企业推人工。

就业和招聘信息;也可以由政府购买服务,依托第三方资源帮助企业推送岗位信息,实现人岗有效匹配,尽快解决缺工问题。难以满足当地用工需求的,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协助企业跨区域招聘,尽快解决企业用工荒问题。

(二)实施中小企业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间,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在上一年度报告中核准的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介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一年内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到青岛市中小企业就业(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对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申请中小企业职业介绍补贴。

1.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各区(市)从当地就业补贴资金中按每引进一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间,每个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补贴。

2.申请程序。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青岛就业网-我想办点事-单位业务-职业介绍补贴-单位用户”申请,上传为我市中小企业介绍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毕业证书等材料。经中小企业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由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区(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四。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1)提高失业保险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90%。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1719元/月,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为1557元/月。申领失业保险金实行“零跑腿”。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登录青岛就业网,通过“我要办事-个人业务-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模块在线办理全流程。疫情防控期间,首次申领失业保险,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将申领时限由60日延长至150日。

(二)实行临时价格补贴。根据我市城市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价格指数(SCPI)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食品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动词 (verb的缩写)促进关键群体的就业

(一)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措施。搭建高校毕业生求职招聘网络平台,以网络形式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对接供需,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名,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根据情况调整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遴选、事业单位招聘、国有企业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招聘的笔试面试时间,及时将调整后的时间告知考生并向社会公告。

(2)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坚持不裁员、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其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就业岗位补贴,2月4日及以后到期的,可分阶段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和“找政策企业”选择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企业注册地推送至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按原经办流程拨付到相应的中小企业银行账户。

(3)加强农民工等就业服务。对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由其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集和开发一批本地就业岗位,引导其就近就业。举办春风行动网招聘等网络招聘活动,通过网络、微信及时将适合农民工的岗位推送到农民工手中,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对有创业意愿的,引导帮助其创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农民工流动特点,编写出版防疫手册,指导劳动者做好返乡工作的居家隔离和相关防护。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特别是劳动强度,指导他们做好卫生防疫、检测仪器、药品调配等工作,改善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

六、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金减免和运营补贴。

(1)政府主导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创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含家庭服务广场)符合规定条件和期限的中小企业入驻,按实际租赁面积减免3个月租金。具体减免月份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与入住企业协商确定,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可选连续三个月。减免期满后资金支付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催收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延长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月。

(2)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对经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社会力量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鼓励发起人(经营者)对入驻的中小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具体减免金额和时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市或区(市)财政给予最高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每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最高补贴50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向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运营补贴,并提供减免租金花名册、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合同)等。具体申请程序由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现行政策另行制定。

(3)资金来源。对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由基地(园区)按现行管理体制直接给予租金减免,对已预收的租金,可通过返还或缓收等方式减免到位。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社会力量创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其运营补贴从市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经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汇总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运营补贴。对经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其运营补贴从区(市)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

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一)加大对生产疫情防控关键物资和民生物资的小微企业和企业家的支持力度。创办企业或者组织各类合伙企业共同创业,且组织合伙人和成员均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创业主体借款人最多不超过(含)3名合伙人、每人最多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可以申请不超过45万元的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以上贷款按现行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程序办理。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人和企业的支持力度。政策执行期间,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确认后,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金彩〔2019〕96号)关于“对展期或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因疫情暂时失去生活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出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因事特办、加快审批的原则,缩短贷款审批时限,优先支持创业担保贷款。

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分阶段实施。采用“互联网加培训”的方式提前进行理论课程,并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组织实操。扩大培训期间生活费补助的支出范围。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网上培训并通过网上考核的农民工、离校两年的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由学员户籍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5元/学时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所需资金通过区(市)就业补助资金安排。鼓励优质在线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开展公益性在线培训服务。对承担任务的在线培训平台,根据通过在线培训和在线考试的农民工、离校两年未就业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贫困家庭子女人数,按照当地同职业(工种)、同级别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20%给予平台培训补贴,所需资金在职业技能提升专项账户中安排。

九。稳定企业劳动关系

(一)稳定企业就业。企业因疫情发生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调整工资、轮岗、缩短工作时间、在职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制,实行集中作息,维持正常生产经营。

(2)规范用工行为。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疫区招用人员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聘相关人员。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新录用人员,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因政府采取隔离、观察或者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务的,企业不得随意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得退回被派遣劳务。工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X.优化公共就业服务

同等条件下,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申请就业创业相关补贴。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优先审批。优化网络招聘服务,通过青岛就业网、青岛人才网、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等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网络招聘活动,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实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实现不间断就业服务和网络招聘,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上述政策措施中涉及的中小企业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发布的《中小企业规划标准》(工信部发〔2011〕300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2月4日起实施,暂执行至2020年6月30日。政策执行期间,国家或省出台或调整相关政策的,按国家或省的规定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发改委青岛教育局

青岛工业和信息化局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委员会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民营经济发展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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