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科上班时间是:周一至周五9点到17点,中午不休息。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日有人值班。不同地区上下班时间略有不同。
户籍室办理的业务
(一)严格依照户籍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机关的规定、要求,做好户籍管理基层基础工作,及时上报并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实施辖区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
1、负责辖区常住户口登记工作。
2、负责户政窗口的接待工作;受理群众申请,接受群众咨询和信息查询;办理有关户口、证件。
3、负责职责权限内户籍管理事项的审查核准工作。
4、负责出生日期更正、民族变更更正、疑难户口、出生满一年未申报户口、收养子女落户、十六周岁以上公民名字变更更正、姓氏变更更正、性别变更更正、籍贯变更更正、补登(录)、删除以及需上级核准的户口迁移等户口业务的审查上报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籍科上班时间如下:
1、周一到周五,上午:08:00-12:00 (全年 );
2、下午:5月至9月为:15:00-18:30 ,10月至4月为:14:30-18:30 。
派出所户籍科(户政科)主要职责:
1、组织指导派出所户籍、人口、居民身份证管理;
2、办理户口申报、迁移、注销等事项的审批;
3、办理居民身份证;
4、汇总辖区内人口统计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