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细则全文

红腹锦鸡2023-05-27  27

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大中型国家铁路项目、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项目。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工作在地方交易市场进行,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监理单位,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准(一阶段设计的施工图已经批复)

(三)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毕。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结合施工标段划分情况,合理划分监理标段。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具备监理招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编制招标计划并报铁道部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概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交易场所等。

第七条监理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监理招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二)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三)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四)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五)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评标

(七)公示、确定中标人

(八)签订监理合同。

第八条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 范文 本》编制,空白部分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第九条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高速铁路的监理投标人可以是中外联合体。

第十条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招标文件所附图纸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一条采用资格预审的,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均为合格。

第十二条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质性内容。

资格预审申请人拒绝澄清或不能对存在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报告。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对资格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对此在资格预审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书面说明其资格预审未通过原因。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通知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

招标人应在收到质疑后2日内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或监察局投诉。

第十六条监理招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办法,由招标人自主选择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其中监理费用计算和最高投标限价应符合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应按照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示范文本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应载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廉政要求,明确招投标双方的廉政责任和义务,招投标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互相监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

(一)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

一、 招标 资格与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委托 代理 招标事宜的应签订 委托代理合同 。 二、确定招标方式 按照法律 法规 和规章确定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 投标 邀请书 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在国家或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或其它媒介,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住处网上发布招标公告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向三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 四、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 采用资格预审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向参加投标的申请人发放资格预审文件。 五、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审查、分析投标申请人报送的资格预审申请书的内容,招标人如需要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合法性和履约能力进行全面的考察,可通过资格预审的方式来进行审核。招标人可按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在发出三日前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审查,资格预审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资格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向相关机构备案。备案三日内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没有提出异议,招标人可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通知所有不合格的投标人。 六、编制、发出招标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原则和工程实际情况、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报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审核。审定的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确需变更时,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通知所有的投标单位。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七、踏勘现场 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解答投标方提出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八、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按规定进行密封,在规定时间送达招标 文件指定地点。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开标 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所有投标人按规定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和相关人员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监督下公开按程序进行。从发布招标文件之日起至开标,时间不得少于20天。 十一、评标 评标是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程序要求进行全面、认真、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后,确定出不超过3名合格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应当符合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 十二、定标 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内容未满足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所有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未被选中的,应重新组织招标。不得在未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按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十三、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十四、中标通知书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招标人将工程招标、开标、评标、定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备案。发中标通知书。 十五、合同签署、备案 中标人在30个工作日内与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5日内报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以上就是 铁路招标流程 ,也适用于其他工程招标。

关于招标依据。国家有两个文件是必须要遵守的,一个是《招标投标法》;一个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铁道部有《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办法》,招标流程主要是:业主提交招标计划报告,报铁道部招标办公室批,然后发布招标公告,施工企业报名,对报名的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并公布资质审查结果。业主发售招标文件,公布开标时间,开标时要当场宣读报价,开标当天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开始评标。评标结果报铁道部招标办,对结果进行公示,然后发中标通知书,签合同。

《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条 凡符合招标文件观定并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企业应同招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阶段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书。

二、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资金情况。铁路以外施工企业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投标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顺序、总进度安排及总形象进度示意图;主要劳动力、材料、施工机具设备配置;主要施工方案和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施工安全、环境生态保护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大型临时设施及过渡工程施工方案;拟承建本项目的组织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及施工队伍安排等。

五、按投标报价项目表编制的报价单位。如发现项目或数量有出入,可另附说明。

六、控制工程报价的主要措施。

七、对合同条款的确认。

第二十二条 投标企业如需将投标项目的部分工程实行分包,须在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分包工程内容。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包。

第二十三条 投标企业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视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须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或邮寄给招标单位。

第二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允许投标企业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

第二十六条 投标企业可以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合同条款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与投标文件同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二十七条 开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各投标单位参加,同时邀请上级主管部门、投资部门、银行、设计等单位参加。如上述单位已参加评标组织,则不另派员。是否邀请公证部门参加,由招标、投标双方商定。

第二十八条 开标会议议程

一、公布评标、定标办法。评标、定标办法一经公布,开标后不得更改。

二、投标企业确认投标文件密封无误。当众检验、启封投标文件和补充、修改函件。

三、宣读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四、投标文件中如有含义不明确之处,允许投标企业作简要解释,所作解释不得超出投标文件内容的范围。

五、当众启封、公布标底。

第二十九 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视为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同时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内容不全或数据模糊,辨认不清。

四、逾期送达。

五、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参考资料http://www.tlgczj.com/ZCFG/fagui/info.asp?id=20

各招标单位在出售标书前必须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才可购买标书。投标及参与联合投标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与施工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严禁铁路运营管理单位参与铁路工程施工(大修、病害整治、救灾、抢险工程除外)。对联合投标的企业,资格预审时,按资质和业绩低的一方进行考核。对存在多级法人的施工企业,标书中必须明确中标后企业对下属单位(宜少不宜多)的任务划分及其相应单位的资质等级、建设业绩、项目经理资质等证明材料。部管基建大中型项目投标单位仅限于具备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铁路综合工程施工(大型)一级、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处(总公司)具备铁路综合工程施工一级资质的单位;其他建设项目的投标单位,可按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范围进行资格预审和招标。投标单位所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包括企业概况、建设业绩、施工能力、年度经济状况和安全生产情况,在建项目的总任务量和当年任务量及分布情况。投标企业在建设管理单位管区发生三级(含)以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及既有线施工造成铁路行车重大、大事故的,三年内取消该企业参加本建设管理单位管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投标资格。�

铁路招标书的发布内容里,包含有什么样的企业才可以投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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