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电 话
地 址
哈尔滨市公证处
84635707
道里区西十六道街23号
哈尔滨市第二公证处
82619504
南岗区革新街143号3楼
哈尔滨市道里区公证处
87621788
道里区新阳路140号
哈尔滨市道外区公证处
88399337
道外区南五道街172-6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公证处
86211242
南岗区西大直街296-2号
哈尔滨市动力公证处
82641152
香坊区民生路179-1号
哈尔滨市太平公证处
57625090
道外区东直路138号
哈尔滨市香坊区公证处
55610084
香坊区香坊大街76号
哈尔滨市平房区公证处
86805891
平房区新城里街副2号
哈尔滨市呼兰区公证处
57322138
呼兰区东直路紫玥小区
阿城区公证处
53722339
阿城区民权大街28号
双城市公证处
53122105
双城市双城镇新民街
五常市公证处
53523589
五常市金山小区
尚志市公证处
53345708
尚志市城建局院内
宾县公证处
57982361
宾县宾州镇胜利街
巴彦县公证处
57522273
巴彦县巴彦镇吉庆街
依兰县公证处
57222404
依兰县依兰镇通江路
方正县公证处
57122095
方正县中央大街石化大厦
延寿县公证处
53023485
延寿县延寿镇西吉路
通河县公证处
57435334
通河县政府大楼
木兰县公证处
57086166
木兰县木兰镇生产街79号
各地公证处都有各自不同的确定的位置。可通过地图查找或者向当地政府部门拨打电话询问。
所需的材料:
一、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证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如监护人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合同、章程、声明书、毕业证书等)。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财产所有权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发票等)。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
拓展材料
公证处公证要走的程序:
1、公证出公证程序的第一步是申请与受理:
公民或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第二步是配合公证处审查阶段:
首先当事人应主动配合公证处的审查工作,接受询问,并在制作笔录中核对无误后签名,当事人确实不能签名的,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
其次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到现场作实地调查。
3、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参考链接 百度百科 公证处
遗嘱公证不在律师事务所,而是在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公证。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会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法》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