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先做生意的时候大大小小被拖欠了不少货款,最大的一单是380万的,厂家收了货推脱说一个月后汇款,我当时就他们是熟客也就答应了。没想到一个星期后他们的工厂顶给了别人!到2010年的时候欠款人都消失了7年多了,我走投无路的时候朋友给我介绍了大宏鹰征信商账管理催收公司,说大宏鹰公司非常好。老实说刚开始我不抱任何希望,都7年多了,连我自己都不知道债务人在哪,怎么要货款?我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去了他们公司咨询一下,觉得还挺满意,于是和他们签了委托,他们没收前期任何费用,对所有的客户都是承诺成功后收费。
令我开心的是还真找对了,他们在十多天的时间里就帮我查到了债务人,原来他逃到新疆去了,我知道后直接跟大宏鹰公司的追债组人员一起到了新疆,见到人后经过他们交涉,3天时间就帮我把欠款如数收回来了;没委托大宏鹰公司之前,六年的时间里我费了很多人力财力都没找到,我就给了债务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给他们公司,没想到这么快就帮我找到人还帮我把欠款收回,真的是很谢谢他们公司。他们公司规模大而且正规,在全国各地开办了分公司,都在市中心地段的高档写字楼,老板和公司员工都很有素质很专业,值得信任!你在网上搜“大宏鹰征信商账管理催收公司”几个字,就可以搜到他们公司网站。
他们公司地址:广州总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171号 联鸣商贸中心办公大厦4103室
东莞分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时代广场1501室
深圳分公司地址:深圳罗湖区深南东路4003路世界金融中心1511室
一、主要是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东方、长城、信达和华融,当年四大银行上市剥离的不良资产主要是出售给这四家。
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
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部分的不良资产
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工商银行部分的不良资产
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对应接收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5、现在各公司同样也接收、处置其他金融机构和非对口银行的不良资产
二、不良资产收购市场的卖方:又称为不良资产的供给方或提供方,包括银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包括实业企业等)。
其中,来自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主要为来自银行的不良贷款和来自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不良资产,而来自实业企业的不良资产主要为应收账款。在政策性业务阶段和商业化转型阶段,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所收购的不良资产主要来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
扩展资料:
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与政府债务
中国银行系统特别是国有银行系统的"坏债"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重很高,这似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没有这方面的准确的数字,只能根据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估计。
为了最大程度地估计风险,避免低估问题的严重性,采用见到的各种估计当中较为严重的一种,即估计不良资产占银行贷款总额的25%。
国有企业负债严重,当然首先是因为体制方面的问题。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政府干预这种三位一体的国有经济体制下,国有经济这个整体对社会欠下的"坏帐" 总会以各种形式发生(财政补贴、三角债、工资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债券、通货膨胀,等等,我们这里暂不详细分析)。
但以银行坏债这种特殊形式发生,其中一个具体的原因,就是从80年代开始,中国政府逐渐地将国家财政对国有企业的财务责任,转移到了银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良资产
可以通过正规网站或者平台寻找,具体如下:1、当事人可以看专业讨债公司是否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一般专业的讨债公司是以商务调查或者信息咨询为主要业务内容注册的,其中就包括债权债务纠纷解决业务。2、可以看讨债公司的名气和口碑,以及成功窝案例,一个好的讨债公司必定有其丰富的经验和雄厚的实力,并且在业内有较好的口碑,通过这些便可以找到理想的讨债公司。当确定了要托的讨债公司后,应该与讨债人员仔细沟通,详细说明需要,同时可以从中看到讨债人员的基本素质。在签订要托台同时要尽量仔细阅读条款,确定双方另行的约定。也要在此之前再确定一遍其公司的资质。多家比较讨债公司后也要对收费做一下比较,确定讨债公司后对收费问题也要说在前面,有的讨债公司承诺是债务清收成功后才收取费用,其中的比例也要事先掌握清楚。还有付费方式,债款交付方式和时间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