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违章违章处理点

年羹尧怎么死的2023-05-23  18

1、白云二大队。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村镇夏花三路400号。 电话:36301305。 2、白云一大队。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南路888号。 电话:87097207。 3、高速二大队。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路1399号。 电话:87421016。 4、高速五大队。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广新路469号。 电话:32398606。 5、高速一大队。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461号。 电话:83128694。 6、广州港大队。 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江大桥东北侧。 电话:82221443。 7、海珠大队。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58号。 电话:84298057。 8、环城大队。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340号。 电话:83120715。 9、黄埔大队。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广汕公路长安段57号。 电话:020-38994480。 1 0、荔湾大队。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南路73号。 电话:020-83117399。 1 1、南沙大队。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广珠路513号。 电话:39085456。 1 2、天河大队。 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中225号。 电话:020-85523401。 1 3、巡逻大队。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华观路1725号。 电话:83128696。 1 4、越秀大队。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3 0、132号。 电话:020-83118328。

1、白云一大队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南路888号

2、高速二大队违法处理窗口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华路1399号

3、高速三大队(违法处理室)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岑村华观路1725号

4、广州交警支队违法处理中心

地址:广州市广园西路340号瑶台牌坊对面

5、海珠大队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58号

扩展资料

广州办理违法处理须知:

1、被路面执勤民警当场开具的简易处罚决定书,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其第三联(交银行联)于开具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2、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路面执勤民警依法扣留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应持车辆扣留凭证、本人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和无驾驶证的持本人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或发票和合格证)15日内到交警大队处罚教育室窗口接受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服务导航-广州-违法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窗口办事指南-广州-违法处罚

广州各个辖区交警大队交通违章处理窗口地点如下:

广州辖区内有交通违法行为的车主或当事人在15日内携带本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到以下的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大厅以及各分理点办理:

(1)机动大队——广园西路340号之一(瑶台牌坊对面),020-83120728;

(2)流花大队——广园西路340号之一(瑶台牌坊对面);

(3)内环大队——广园西路340号之一(瑶台牌坊对面);

(4)天河大队——天河区黄埔大道中225号,020-85522858;

(5)越秀大队——越秀区豪贤路132号,020-83118328;

(6)东山大队——东山区农林下路24号,020-87778626;

(7)荔湾大队——荔湾区光复南路73号,020-83117399;

(8)海珠大队——广州大道南858号海珠大队,020-84298057;

(9)黄埔大队——黄埔区大沙东路202号黄埔大队,020-32398606;

(10)白云一大队——白云区沙太南路888号第一军医大学对面,020-87097207;

(11)白云二大队——白云区黄石路黄石立交桥东侧白云二大队,020-36301305;

(12)高速一大队——白云区增槎路461号,020-83128694;

(13)高速二大队——北二环石湖收费站东侧,020-87421101;

(14)巡逻大队——天河区岑村华观路1732号,020-83128696;

(15)芳村大队——芳村龙溪大道299号之一(芳村车管分所内),020-81416684;

(16)岑村车管总所——天河区岑村华观路1732号;

(17)海珠车管分所——海珠区燕子岗路29号;

(18)黄埔车管分所——黄埔区广源东茅岗路989号;

(19)白云车管分所——白云区机场路888号;

(20)广州车管所黄花便民服务站——越秀区水荫路36号。

办公时间:

(1)-(14)周一至周五8:00-18:00,周六日上午8:00-12:00;

(15)-(20)周一至周五9:00-16:30。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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