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总机: 022-28310233
医院级别:其它
医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3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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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驾驶证换证一站式地点汇总:
市内六区
1、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分院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江都路22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11:00 13:30-16:30
咨询电话:24155888
预约方式:无需预约
2、天津市第四中心医院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中山路3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11:30 13:30-16:30
咨询电话:26249406
预约方式:暂停办公
3、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三医院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黄纬路6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8:00-11:30,14:00-17:00
咨询电话:84683753
预约方式:983健康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
4、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三医院和平院区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多伦道18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45,14:00-17:00
咨询电话:27313283
预约方式:无需预约
5、天津市公安医院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7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日:8:00-11:30,13:30-16:30咨询电话:23142782
预约方式:现场排号
6、天津市南开医院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6号
办公地址:周一至周五:08:00-11:30,13:30-16:30
咨询电话:27435190
预约方式:现场排号
7、天津市黄河医院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2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6:30
咨询电话:27652803
预约方式:暂停办公
8、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三潭路5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4:00-16:30
咨询电话:87388185
预约方式:“天津市南开区三潭医院”微信公众号
9、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北马路354号(C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日:8:30-11:30,13:30-16:30
咨询电话:27282926
预约方式:现场排号
10、天津市河西医院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琼州道43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6:30
咨询电话:83816522
预约方式:无需预约
其他区:
1、天津滨海新区慈爱门诊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与新城东路交口泰达MSD-B1座5层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1:30,13:30-16:30
咨询电话:59867399
预约方式:现场排号
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队医院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20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40,13:30-17:00
咨询电话:022-59036259
预约方式:现场排号
3、天津市东丽区东丽医院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外环线立交桥东侧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00
咨询电话:24978140
预约方式:“东丽医院健康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
4、天津市东丽区中医医院
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33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00-11:30,13:30-16:30
咨询电话:24967120
预约方式:“天津市东丽区中医医院”微信公众号
5、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昌凌路8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六:7:30-11:30,13:30-16:00
咨询电话:27986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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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医院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鸿公寓院内12号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00-11:30,13:30-15:00
咨询电话:58173006
预约方式:无需预约
7、天津港口医院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二号路148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6:00
咨询电话:25706207-8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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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街幸福路与健安道交口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0:45,14:00-16:25
咨询电话:17720022726
预约方式:无需预约
9、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医院路2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咨询电话:6716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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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医院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南环路120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00
咨询电话:6310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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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医医院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9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30-11:30,13:30-16:30
咨询电话:655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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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天津市武清区人民医院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杨村镇雍阳西道10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4:00-17:30;周六上午8:00-11:30
咨询方式:82171831
预约方式:82171831电话预约
13、天津市武清区中医医院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机场道10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13:30-16:30
咨询电话:22989887
预约方式:现场排号
14、天津市蓟州区人民医院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南环路1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00-11:30,13:00-16:45
咨询电话:6011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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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津蓟州区世纪泰和医院
地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兴华里西段1排1号、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08:00-11:00,14:00-16:30
咨询电话:22895539
预约方式:现场排号
你好 你可以去当地医院进行体检 如果有疑惑请咨询400【000】91641、你有权索取前三次体检报告(复印件单位应盖章);
2、单位要告知你有没有职业病;
3、单位给你两个选择是可以的,但是都要职业病治疗后、职业病鉴定赔偿后;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赔偿: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还可以根据以下规定,维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需复查时可根据复查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
第十五条 体检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体检机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还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第十六 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其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十九条 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十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 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第十八条 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