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份经国务院批准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简称开发区)为国家级开发区。开发区位于西藏自治区首府拉萨市西郊堆龙得庆县境内,地处金珠西路以南,东至西干渠、拉萨河南至军队岗沙库,西至乃琼镇德吉村,距市中心约10公里,距贡嘎机场50公里,距正在建设中的拉萨火车站2公里,318国道穿过开发区交通便利。
开发区规划控制总面积为5.46平方公里,分为AB两区,首批开发A区建设用地面积2.51平方公里。开发区内地势平坦,自然排水条件良好,(地层构造为第四纪堆积物,主要为砂砾石层,工程地质条件良好,为8度震区。开发区地属于藏南高原温带半干旱气候区,阳光充足,全年无霜期231天。
开发区“五通一平”已基本建设完成,通信,道路,供水、供电已可满足建设需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位于拉萨市堆龙德庆县东嘎镇,规划面积5.46平方公里。第三条 自治区设立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就开发区的重大事项进行领导协调。开发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区的各项工作,为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水、电、燃气,应纳入自治区的计划并保证供应。第四条 开发区坚持以吸收外资为主、工业项目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的方针。积极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和科学管理方式,发挥开放型经济的窗口作用。
开发区应当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高效率的运行管理机制,建设完善的基础设施,逐步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及生活条件。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导向的工业项目,大力发展特色产业、优势产业项目和服务项目。
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第六条 在开发区不得兴办技术落后、设备陈旧、未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产业政策标准项目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禁止的其他项目。第七条 开发区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租赁。第八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开发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条 开发区设立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依法行使地(市)级的行政管理职能,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审核、批准在开发区的各类投资项目;
(四)按照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对开发区的土地征用、开发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和租赁实行统一管理;
(五)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及其他涉外经济活动;
(七)管理开发区的财政、税务、工商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统计、物价、城市建设、房地产、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安、消防、交通、司法行政和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八)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
(九)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审核、批准在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各类专项或专营项目特许经营权;
(十)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
(十一)保障开发区内投资者依法自主经营;
(十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十三)行使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对开发区的事务实行管理。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金融、保险、外汇管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等工作,由有关部门或其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办理。第三章 投资和经营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事业项目,应当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兴办企业事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和动工建设。不能按期投入资本或者动工建设的,应当提前申请批准延期,未申请延期的,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和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五条 开发区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决策、产品销售、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和工资分配等自主权。第十六条 开发区的企业应当设立完整的会计账簿,并依照规定向开发区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接受开发区财政、税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开发区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当经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者审计师验证并出具证明。
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是西藏地区唯一的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商务部和自治区、拉萨市两级党政府的指示和要求,开发区坚持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市场化运营和规范化管理,坚持贯彻国务院批复的“三个为主、一个致力于”的方针,即:坚持以工业项目为主,吸收外资为主,出口为主和致力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