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

禁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第1张

天津市为例,2018年10月16日,经天津市市长签发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而制定的。《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可燃放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摔炮、拉炮、砸炮和旋转、钻天、多响(含双响)等升空类烟花爆竹、礼花弹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品种。

法律依据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十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个人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的烟花爆竹;(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三)不得在建筑物内、构筑物上燃放烟花爆竹;(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陪同看护。

法律依据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十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第十一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不得燃放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建筑物内、构筑物上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陪同看护。

法律分析:天津不能放炮,天津市对燃放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和严格控制,禁止在其行政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鞭炮),在天津市的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十一个行政区域内不能够燃放烟花爆竹(鞭炮)。

法律依据:《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第三条 本市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实行严格管理、严格控制、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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