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的国体及其基本内容

37度22023-05-11  36

【原文出处】《东吴法学》

【原刊地名】苏州

【原刊期号】2000.特刊.

【原刊页号】96~103

【分 类 号】D0

【分 类 名】政治学

【复印期号】200101

【 标 题 】关于国体和政体关系的几点思考

【 作 者 】艾永明

【作者简介】艾永明,男,1957年生。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在职博士研究生。

国体和政体的关系理论,是宪法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对这一理论的认识,直接决定着现实宪法的走向和性质。因此,深入研究国体和政体的关系理论,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在我国宪法学中,国体和政体虽然亦被列为重要范畴,但对它们的认识基本上被传统的、概念化的思维定势所支配,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这一领域已成为一个学术禁区,因而对这一理论的认识极其肤浅,甚至以谬误充真理。这正是我国宪法学不发达、严重缺乏科学性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正确认识国体和政体的关系,在我国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对传统国体政体关系理论的分析

关于国体和政体的关系,我国学术界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所谓国体,就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即一定阶级的政治统治;所谓政体,就是指政权的组织形式。两者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国体对政体有决定性的作用,政体对国体具有一定的反作用。认识一个国家,关键是要认清其阶级本质,至于其政权形式是次要的,无关大局的。许多教科书都以此为定论。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宪法学》中写道:“所谓国家制度,即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确立有关国家本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国家本质,即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形式主要是统治阶级所采取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在国家制度中,国家的阶级本质(政权的阶段属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它直接决定着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的形式,决定着国家发展的总方向。因此,国家的本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注:《宪法学》,第115页,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写,群众出版社1983年出版。)又写道:“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阶级本质是密切关系的。它们的关系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政权组织形式从属于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着政权组织形式。所谓政权组织形式从属并且反映国家阶级本质,决不是说政权组织形式对它们从属和反映的国家只是一个消极被动的因素,恰恰相反,它对一定阶级本质的国家起着反作用,它可以促进或者阻碍它所从属和反映的国家的发展。”(注:同上书,第160页。)

这种重视国家阶级本质而轻视政权形式的理论并不是中国学者的发明,而是从苏联那里学来的。列宁曾经说过:“资产阶级国家虽然形式极重繁杂,但本质是一个:所有这些国家,不管怎样,归根到底一定是资产阶级专政。”(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200页。)

后来,斯大林又作了进一步的发挥,他说:“苏维埃一般是最适宜的群众组织形式,但是我们不应当强调机关的形式,而应当指出阶级内容,应当力求使群众也能区别形式和内容。”(注:《斯大林全集》第3卷,第169页。)

上述国体和政体的关系理论,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见下述),但其错误和缺陷是十分明显的。

传统理论认为,政权组织形式必然反映国家的阶级本质,国体决定政体的集中体现“是指有什么样的阶级本质的国家,就有与之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注:《宪法学》,第160页,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写,群众出版社1983年出版。)也就是说,阶段本质与政权组织形式之间有着必然的、固定的对应关系。这种观念显然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在古代希腊,各个城邦国家所采用的政权不都是相同的,被马克思称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的亚里士多德就曾研究过158个城邦宪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政体理论。在那时,虽然同样是奴隶主统治,但却已经有了共和政体。在雅典,由于它是直接从氏族内部的分化中发展起来,与氏族社会后期的军事民主制传统有着密切联系,又由于位于希腊南部沿海,商业贸易发展较快,形成了工商业市民阶层,这一阶层对上层贵族实行的阻碍工商业发展的政策极为不满,联合下层平民进行反对专制制度的斗争。于是在公元前五世纪,雅典城邦就出现了共和政体。它的内容包括国家机关的组成、政权活动原则及公民的权利义务等等。另外,公元前四至三世纪出现了罗马共和国。在封建制国家中,出现过中世纪欧洲城市共和国和波兰共和国等典型的共和政体。在西方奴隶制共和政体中,还有贵族共和与民主共和之分。在资产阶级国家中,除共和政体外,也有君主立宪政体。君主立宪政体还有二元君立宪制与议会君主立宪制之别。在中国封建社会里,虽然根本上都是君主政体,但不同时期的君主政体也有很大不同。由一相制到多相制,又由多相制发展到无相制。

为什么传统理论与历史事实之间有如此大的矛盾?根本原因是传统理论划分国体的标准不科学。用阶级本质划分国家性质、划分国体,必须解释不了现实中各种各样的政体存在。在现代,用抽象的阶级性质论划分国体,要是缺乏实际意义,而且很可能弊端丛生,它往往会被人利用,或当作标签,或当作炮弹,或当作遮盖布。

在西方宪法学中,只存在“政体”之说,不存在“国体”之说。如果我们一定要坚持国体论的话,那么,在现代其划分的标准应当是民主还是专制,只有这样划分才有实际意义。民主决不仅仅属于政权形式的范畴,根本上是国家制度的内容。

如果以民主和专制来划分国家的性质,那么,国体和政体的关系应当予以重新认识。

如果从立法者的动机和价值目标的选择分析,政体受到国体的支配。就是说,立法者最终要建立一个民主的国家还是专制的国家,就必然要选择与其动机和价值目标相适应的政体。现实政治生活中各个国家之所以选择这样或那样的政体,根本上都是为了达到立法者的最终目标。譬如,立法者心目中(不是心头上)要建立专制制度,就必然要选择个人集权的政体。从这一意义上说,传统理论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是,如果从现实制度分析,那就必然是政体决定国体,政体的意义决不是仅仅对国体具有一定的反作用。所谓现实制度中政体决定国体,是指一个实际中的国家是民主的还是专制的,根本上取决于这个国家实行何种政体。换言之,政体是评判一个国家性质的标准。我们决不应该相信这样的说教,一个国家的性质决定于国体的规定。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在现实宪法规范中,真正具有实际意义的是政体而不是国体,这是因为:

第一,宪法本身就是意味着民主。为什么会产生宪法?宪法的作用是什么?宪法从产生的第一天起就是为了维护民主。资产阶级是宪法的倡导者;资产阶级宪法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毛泽东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正确的论述:“世界历史上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注:《毛泽东选集》第2卷,第693页,1952年版。)宪法与民主政治是不可分割的,是天然地联系在一起的。宪法应当体现民主是不言自明的事实,不规定也清楚。如果民主是一种国体,那么这种国体无须单独表达,它自然地寓于政体之中。正因为如此,以美国宪法为代表的西方资产阶级宪法中是没有关于“国体”的专门条文的。如果生硬地对国体予以专门规定,不仅多此一举,而且可能使人产生“此地无银三百两”之嫌。

第二,现代宪法的原意(或是本意)即为代议政体。现代宪法源于欧洲。“英国从中世纪以后,建立了代议制度,确立了国王未得到议会同意不得征税和立法的原则,英国人把这种代议制度称为本国特有的'Constitution',后来这种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许多国家,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Constitution',也就是‘宪法’,意思是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注:《宪法学》,第20页,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写,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第三,国体的规定是抽象的、原则的,政体的规定才是具体的、现实的。抽象的原则的规定是不需要成本的,任何美丽的、动听的词句都可以随心所欲地任人使用。在现代,决没有哪部宪法以专制相标榜。中国历史上的《袁记宪法》、国民党宪法都是以民主相标榜。但是,抽象的、原则的规定不能真正地反映宪法的实质和国家的性质,而具体的、实际的政体规定才是标志其要害和实质的内容所在。所以,我们必须指出的是,传统国体政体关系理论的要害是用抽象的国体性质掩盖具体的政体作用,抹煞政体的决定价值。

为了进一步说明政体的决定价值,有必要对政体的定义和内涵予以重新审视。我们认为,将政体定义为“政权的组织形式”过于简单、肤浅,缺乏科学性。首先,政体仅仅是政权的组织形式,似乎政权性质一定,那么组织形式就不那么重要了,于是就很容易将国体与政体的关系视同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其次,这种定义将政体限定在机械的静态的范围之内,缺乏动态的内涵。从世界各国的现实政治生活来分析,政体的核心是规定国家权力的运作程序。所以,我们认为政体可以作如下定义:

政体是国家权力的组织系统及其运作程序。这一定义主要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国家权力的组织系统,它主要是明确国家权力是如何设置的,行使这些权力的机构是什么,各个机构行使什么样的权力等等;二是各个权力行使机构的相关关系,国家权力运作的动态过程等。

如果这种定义合理(或基本合理)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传统理论之所以有严重的缺陷和错误,它在理论上的失误是将程序视为被动的形式,忽视了权力运作程序的真正作用和价值。这种现象是与我国学术界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传统相吻合的。长期以来,我们往往视实体为内容,程序为形式。这种传统与现代法治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之一便是重程序。没有程序就没有法制,更没有法治。所以我国有许多学者指出,视程序为实体法之保障,这是把程序作为“工具”,理所当然应予破除。而且,视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也还不够,应当认识到程序具有优先的价值。甚至有学者指出,21世纪是程序法的时代。程序之所以如此重要,根本原因是程序与选择紧密联系,不同的程序会有不同的选择。“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顺序、方式和步骤来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注: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N·卢曼把法律程序作为一种行为系统来看待,程序即意味着选择。他说:“所谓程序,就是为了法律性决定的选择而预备的相互行为系统。”(注:N·卢曼《法社会学》,日译本,岩波书店,1977年版第158页。)

同样,在国体和政体的关系中,从现实政治生活的角度来分析,不是国体优先于政体,而是政体优先于国体,不是国体决定政体,而是政体决定国体。不同的政体必然会“选择”(即产生)出不同的国体。作为政体的权力运作程序,选择的实质是什么呢?回答是:国家权力体现着多数人的意志,权力掌握在多数人手中,还是权力体现着少数人甚至个人的意志,权力掌握在少数人甚至个人手中。这是国家制度中最重要、最核心的选择。正如列宁所说:“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国家。”(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214页。)

总之,传统的国体和政体的关系的理论,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划分国家性质的标准是不科学的。在现代更缺乏现实意义;它用抽象的国体论抹煞政体的决定价值;其在理论上的先误是轻视法律程序的价值作用;在现实政治生活中,不是国体决定政体,而是政体决定国体。

二、现代民主政体的标志

如果把国家性质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类,那么,政体也可以相应地分为两类,即分权政体和集权政体。换言之,实行分权政体的国家必然是民主制国家;实行集权政体的国家,必然是专制国家。

较为完整的分权学说和分权实践是在近代才出现的。但是应当看到,分权是人类社会管理的经验总结,是被实践反复证明了的科学和真理。在西方,分权学说源远流长,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丰富和发展。十七世纪的英国,已发现权力分立是自由和优良政体的重大秘密。对于中国人来说,真正的分权学说,虽然是外来的洋货,但是在实践中也不是一点萌芽都没有。中国封建社会是专制社会,实行的是君主集权政体。君主握有最高的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等权力。但是一些开明的政治家、思想家在实践中也逐步认识到,将权力完全集中于君主一人是非常危险的,因此开始了“分权”的尝试。在唐朝,皇帝的制敕权受到严格的制约。按唐制,中书省掌制令,门下省掌审议。制敕是由中书省负责的,皇帝不能径自制敕。中书省负责草拟制敕的是中书舍人。中书舍人常按照宰相交给的“词头”(即皇帝的诏书要点)草拟制敕。值得注意的是中书舍人若认为“词头”不妥,可以封还,要求另发“词头”。中书省草拟制敕以后,交门下省审议。门下省如果有异议,可以封还重拟。没有中书出令,门下封驳,皇帝是不能发布合法诏敕的。所以当武则天违背这一立法监督制度时,宰相刘yī@①之竟然可以批评曰:“不经凤阁鸾台(按即中书门下),何名为敕?”(注:《旧唐书·刘之传》)另外,政事堂宰相联席会议在制敕程序中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唐制,凡属皇帝制敕均需在政事堂会议上讨论通过,宰相副署并盖上“中书门下之印”,方可颁发生效。未经这番程序,而由皇帝直接发出的命令,都被认为是违反“故事”和制度的,下属机关可以不予承认。从这一意义上说,政事堂宰相联席会议是监督制敕的最高机构。所以,唐代有的皇帝违反上述立法制度,只得用“斜封墨敕”,即将其发诏敕的封袋改为斜封,所书“敕”字不敢用朱笔而是用墨笔。这虽然也能表示该项命令未经政事堂议决通过和没有“中书门下之印”,也请承认执行,但这毕竟不是堂而皇之和光明正大的合法行为。唐朝的这些规定和制度虽然不是真正的“分权”,但我们可以看到,皇帝已不能随心所欲的发布制敕法律,立法权事实上已被多个机关行使。唐朝统治者之所以实行这种制度,其原因就是总结了历代的立法经验;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法律体现“公意”。李世民说:“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注:《贞观政要·公平》。)所以,唐初的开明政治与其科学的制度建议是分不开的。

人类社会自从分离出政府以来,政府和公民(人民)之间就处于矛盾之中。这一矛盾主要表现为:一是如何有效地制约政府的管理权力,二是如何有效地发挥政府的管理职能。解决这一矛盾的最大准则是确保公民的“政治自由”或曰“主权在民”,解决这一矛盾的最好政制便是以分权学说为基础的政制。

上述结论已为世纪近现代中所证实。

那么,这种最好的政制的内容和精髓是什么呢?英国学者M·J·C维尔在《宪政与分权》一书中对此做了很精辟的阐述。

分权学说的第一个要素是主张将政府机构分为三个范畴,即立法机关、执行机关和司法机关。这种机构划分既是“部分地反映了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的需要,也部分地反映了这样一种要求,即不同的价值应体现在不同机构的程序中,体现在代表了不同利益的分立部门中。”分权学说的这一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西方立宪主义全部格局的核心”,是与极权主义的分水岭。“将权威分散于不同的决策中心,这是与极权主义和绝对主义相对立的。”“在极权主义国家中,国家机器的每个方面都被视为只是党派机构的延伸,并从属于党派机构。必须不断努力防止国家机器的任何组成部分发展其自己的利益,防止它在作出决定时产生一定程序的自主……极权主义国家的‘理想’就是一个单一的无所不包的政府机构。”(注:M·J·C维尔:《宪政与分权》,苏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出版,第14-15页。)

分权学说的第二个要素是认为政府有三种具体的“职能”,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职能。它认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所有政府管理“都需要履行三种必不可少的职能,而无论这些职能是由一个人或一个群体来完成,也不论这些职能是否分割给政府的两个或更多的机构。”这实际上是“一个社会学的真理或规律”。(注:同上书,第15页。)应当区分政府的职能和政府的任务,政府的职能最基本的是立法、行政和司法,而政府的任务就非常之多,如保持和平,修建道路,提供国防、控制货币等等。

分权学说的第三个要素是“人员分离”。它要求“政府的三个部门应多由相当分离和不同的人群组成,而且成员身份没有重叠。”光有机构和职能的分离还不够,“如果要保证自由,这些职能还必须分别握于不同的手中。”如果这样来构建政府,“那么政府的每个部门都将成为对其他部门行使专断权力的制约,以及,因为只限于行使其自身的职能,政府各部门便无法对其他部门行使不当的控制或影响。因此,对政府行使管理人民的权力就有一种制约,因为一个部门要想行使程度不当的权力,这种企图就必定会失败。”(注:同上书,第16-17页。)这一要素的进一步发展便是引进“制衡”思想,即给予每个部门一种权力,可以对其它部门行使一定的直接控制。在实践中就是授权一个部门在其他部门行使职能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如给予行政部门对立法进行否决的权力,给予立法部门以弹劾权等等。

按照上述要素来构建政府,“每个部门将对其他部门都是一个制约,没有任何一群人将能够控制国家的全部机器。”(注:同上书,第12-13页。)这样,便能确保政治自由,排除专断权力。这便是分权学说的精髓。

三、应当重视完善我国现行政体

如前所述,我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国体、轻政体的传统,在理论上很不注重对政体的研究,在实践中很不重视对政体的完善。这种传统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建立是极其不适应的。依笔者之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立和完善,根本上是建立起符合现代民主要求的优良政体。所以,重视完善我国的现行政体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在这里,有两个思想理论问题首先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

一是理想民主与现实民主,纸上宪法与现实宪法的关系。1949年10月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仪式上,毛泽东同志向全世界庄严地宣布:“中国人民从此站立起来了!”这无疑是响彻云宵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宣告。同时在《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也明确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这些宣告和规定使许多人错误地坚信:中国人民自然站起来了,权力自然属于人民了,民主自然形成了。其实,这种认识带着浓厚的理想色彩。庄严的宣告、纸上宪法的规定、国体的确立,这是理念的表述。理念的表述并不等于现实的建立。正如列宁所说,纸上宪法与现实宪法是不能等同的。我们在理念上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但人民不可能自发地去当家作主,必须有现实的制度提供现实的途径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这种现实的制度和现实的途径,很多便是来自于政体。梁启超曾说过,变更国体是革命之任务,或阴谋家之事;变更政体是政治家之任务,是法学家之任务。所以,国体一旦确立,决不能就此满足,而要把目标定在政体的完善。这样才能使理念中的民主变为现实中的民主。

二是正确认识资产阶级的政体学识和政体实践。研究政体必然要涉及资产阶级的政体学说和政体实践,但是长期以来这事实上已成为一个思想禁区。其实,我们对资产阶级政体学说和政体实践大可不必那么害怕,应该很从容地对待它。我们应该确立这样一种认识,社会管理也是一门科学,这门科学的成果便是政治文化。政治文化固然会受到各种群体利益的影响和支配,但其中必然包含着许多反映社会管理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和真理。所以,我们不能把政治文化狭义地理解为阶级斗争之学,而应当主要理解为一门科学。西方资产阶级奉行的政体学说和政体制度根本上是人类文明和智慧的结晶,而决不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人类文明和智慧的结晶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每个民族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去分享。人类文明本身也是面向世界的,它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只要你愿意,它就会无尝地向你提供服务。如果你顽固地鄙夷它、排斥它、拒绝它,它不仅不会感谢你,而且会嘲笑你。

我国现在实行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几十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反映民意,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行使政治权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应该实事求是地看到我国现有的政体离建设民主、法治社会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许多方面有待于健全和完善。

由于中国共产党是在长期战争环境中发展壮大起来的,加之其它一些原因,长期以来,我们党历来重视核心的作用,强调核心的作用。这种传统在特殊条件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它也容易导致产生许多弊端,其突出表现就是权力过分集中。这正是我国政治生活中许多不正常现象的重要根源。对于这点,邓小平同志曾经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认为,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政治制度中最大、最主要的问题,政治体制改革首先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他说:“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注:《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至一九八二年)》,第288-289页。)

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也突出表现在我国的政体之中。

我国的人大是最高权力机构,它既行使立法权,又产生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且对它们进行监督。但是,谁对人大进行监督呢?如果人大行使权力不当,如何加以纠正呢?一个不受监督的机构是容易滋生腐败的。中国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在分析欧美国家的三权分立时指出,欧美的议会既行使立法权,又行使监督权,因而往往导致议会专制。所以,他极力主张将监察权独立出来,交给另一个单独的机构去行使。

从法理学上来说,政府(广义的)权力源于人民,是由人民让予的。人民让予的权力是为了有效地行使主权。那么,人民将自己的权力让予一个机构安全呢,还是让予几个机构安全呢?正确的选择当然是后者而不是前者。因为让予一个机构,如果这个机构不听人民指挥,人民往往无能为力,吞下苦果;如果让予几个机构,让它们之间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人民的主权必定会安全得多。

所以,我国现行政体的最大问题是缺乏权力制约。我们历来只强调分工。分工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分工与权力制约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我们虽然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工和相应的机构,但它们之间是不平等的。人大高高在上,人大与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之间是老子和儿子的关系,这种单向的服从监督关系当然不可能形成制衡,也不可能避免一群人甚至一个人控制国家的全部机器。所以,建立权力制约的体制,是完善我国政体的着眼点,唯其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才有真正的制度保障。

在中国,“封建”的概念可以意指三个不同的对象∶第一是指中国古代的封建,如西周的“封建亲戚,以蕃屏周”;第二是指中国从古代延续到近代的“封建社会”,久讼不已的中国何时进入封建社会与中国封建社会为何长期延续等问题即由此而来;第三是指欧洲中世纪的一种社会制度,它常被看作是各种封建社会的参照原型。我们在上一章已考察了第一种“封建”概念,下面我们将分别论列和比较中、西“封建社会”的概念。

一、“封建社会”概念在中国的由来

中国自从十九世纪中叶被敲开国门,有关中国古代封建的思想性争论便成了绝响。不满现状,立意改革的人们越来越不再瞩目于古代,而是效法西方,信仰“进步”,瞩目未来。但是,“封建”这个词却并未消失,而是反而渐渐获得了新的含义而流行于社会。

“封建时代”的概念

“封建时代”的概念是在将中国历史与西方历史比较中提出来的。1899年,梁启超在《清议报》的第17册(6月8日)和第26册(9月5日)上,刊出了一篇名为“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的文章。梁启超认为∶中国与欧洲国体的相同点在于∶它们都依次经历了家族时代、酋长时代和封建时代这样三个时代,其间中国周代国体与欧洲希腊国体的相同点最多,即同为封建时代与贵族政治、列国分立。此时政府(即贵族)的权力甚重,过于国君,就像欧洲所谓“少数共和政体”或“寡人政体”,尤其是接近于古希腊的斯巴达。又由于作为此社会中之一部分的贵族于平民也甚相亲,所以也可以视这一贵族政治时代为民权稍伸时代。

中国与欧洲国体的相异点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显著不同是欧洲自统一的罗马帝国崩溃以后仍为列国处在分裂状态,而中国自两汉以来却永为一统。中国与欧洲的国体在春秋以前大略相同,而从春秋以后则截然相异。秦废封建置郡县以后,二千年循其轨而不易。虽然西汉有七国之反,晋有八王之乱,明有燕王、朱宸濠之变,但都为时不长,不构成列国之形。至于汉末的州牧,唐代的藩镇,也都是涌乱一时。所以,中国自秦汉以来就可以说是进入了一个“统一时代”。考察其原因,一是因为儒教被定于一尊;二是因为种族的界限在中国不严,不同种族之间可以互相通婚,渐渐就没有了差别。至于一统与列国孰优孰劣,则前者利于安民,后者则由于竞争而能发扬民气。

中国与欧洲国体的第二个显著不同是∶欧洲有分国民阶级之风而中国却没有。与世界万国不同,中国历来此风不盛,至汉以后,尤绝无之。布衣卿相之局已是司空见惯。魏晋九品中正制虽然有“上品无寒门,下品无贵族”的流弊,但这并不是创立这种制度的本意。至于唐以后设科取士,下层平民更是可以“平地青云”。虽然还有皂隶奴才不许登仕版之禁,但这些人其数甚微,不能目为一种阶级。产生这一差别的原因是由于战国时各国不能不延揽人才,敬礼处士,招致客卿,从而破除了世卿的藩篱,而孔子、墨子等圣哲,又都大倡平等之义,孔讥世卿,墨明尚贤,他们的门人弟子多出身微贱,遂使天然阶级之陋习一扫而空。然而,中国无阶级这一情况也是有利有弊,利在国民比较平等幸福,弊在没有竞争,相博而不能使“民气日昌,民智日开”,又由于“被治之民”中的潜在不满者有渠道可以上升为“治人之人”,得到富贵,所以“民气不聚而民心不奋”。

梁启超认为∶尽管统一与分裂,有阶级与无阶级各有利弊,但如果按照文明的公理,则还是以“合邦统一”与“无阶级”为优,所以说,中国的进化,实际上远在欧洲人二千年以前。但为什么现在拿中国与欧洲文明相比却有了天壤之别呢?这是因为在春秋以前中西相差不远,在这之后却是∶初期中国骤进而欧人如旧,后期则是欧人骤进而中国如旧。比方说,西方在古希腊即有民选代议之制,而中国则从来没有听说过,民众也从不自伸其权,这就是由于一统闭关和无阶级而自安之故。因而初看起来,恰恰是学理上的文明阻碍了事实(物质)上的文明。但实质上,关键在于是否能够善用此学理。梁启超最后说∶

“此后社会上之变动,将有不可思议者,数千年之无阶级,俄变为有阶级矣。二千年之停滞,既不可以得进步,今日当于退步求进步,或者我中国犹有突飞之日乎?”i

这几乎可以说是一个在上世纪末发出的对于本世纪的相当准确的预告。中国不久就进入了一个广泛动员,进行激烈的阶级斗争和彻底的社会革命的时代,而在经历了种种“不可思议”的“社会变动”之后,直到今天——在已经可以看到二十一世纪门槛的今天,我们也许才可以说,中国看来已经在退出这一过渡时代,而走入一个比较平静相安,经济发展和自然分流的时代。

在梁启超看来,封建时代与他所处的时代是不衔接的,这中间隔了两千多年,这两千多年可以名之为“统一时代”或者说“无阶级时代”。严复的看法稍有不同。1904年,严复出版了他翻译的英国学者甄克思(E.Jenks,1861-1939)的一本书,该书原名为《A History of Politics》(直译为《政治史》),严复易名为《社会通诠》,这还是有道理的,因为该书主要是从社会史的角度来谈政治。在为该书译本写的“自序”中,严复感叹中国社会与西方社会的历史差异。他接受甄克思的观点∶认为社会进化都是由图腾社会(Totemistic Society )或“蛮夷社会”,进到宗法社会(Patriarchal or Tribal society),再进到今天欧洲的军国社会或“国家社会”,而在宗法社会与军国社会之间,还有一个封建时代。验之于中国历史,严复认为∶中国从唐虞以来直到周代,这两千多年“皆封建之时代”,而宗法也于此时最备,而秦“郡县封域,阡陌土田”,虽然是侵夺民权,属“霸朝之事”,但“迹其所为”,还是要由宗法社会转向军国社会。然而,由秦至今又过了二千多年,今天中国的政治、风俗以及思想文化,都还是未脱宗法。这样,严复就实际上认为中国有四千多年是处在宗法社会之中,而宗法社会又可分为两个时代∶周以前是封建时代,秦以后则是一个向军国社会转变,却仍未脱离宗法社会的时代。ii 中国有史以来的四千多年为一纯粹、完整的单元以及中国社会长期停滞的观点,于此都能发见端倪。

总的说,“封建时代”的概念直接产生于中西比较,并且主要是由西观中;它基本上还是一个历史学上的时代概念,未离史学范畴;它也基本上是从政治(国体)的角度观察,而未涉经济形态;观察比较者的意思虽然是有感于中国相对于西方来说的不进或缓进,但并不是 要为直接行动提供理论指导;最后,在这里所用“封建”的含义与古义基本相合,并无意义上大的转折,所以,论者对西周为封建时代决无疑义,只是上、下限略有不同。

“封建社会”概念的提出

由于我们不是要探讨“封建社会”概念偶尔和个别的使用,iii 而是要探讨在对“封建社会”这一概念进行认真说明的基础上,提出对中国社会历史的一种系统解释,所以,我们发现,在这一意义上,“封建社会”概念的首先提出是在1929年,而恰恰是在这一年提出这一概念应当说是耐人寻味的。

1927年国民党实行“清党”,国共分离,农运、工运等群众运动遭到压制,革命转入低潮,大批热血者不得不重返书斋。1929年,陶希圣在《新生命》1929年第2卷第3-5期上发表“中国封建制度的消灭”,亡命日本的郭沫若以“杜�”的笔名在《东方杂志》1929年第26卷第8-12期上发表“诗书时代的社会变革与其思想上之反映”,当年陶希圣还在新生命书局出版《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一书,由此揭开讨论中国社会历史的一幕。iv

陶希圣在其书中开门见山地提出∶“中国的革命,到今日反成了不可解的谜了。革命的基础是全民还是农工和小市民?革命的对象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还是几个列强和几个军阀?”v

为此,他希望首先研究中国社会的状况和性质,在此的两个中心问题是∶1.中国社会目前是封建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2.帝国主义势力的侵入是否使中国社会变质,变质又达到什么程度?

追溯中国社会的来龙去脉,陶希圣认为∶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国社会史的一个关键,中国社会在这时候结束了封建制度,而破坏了的封建仍然在另一个基础上又重建起来,所以,再“叫做封建制度也不确,”而“否认封建势力也不许”。总之,秦汉以后的中国还是在“前资本主义时期”,或者说是一个变质的封建社会,在数千年的历史上,我们看见许多类似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现象,又看见了许多和严正的封建制度相同的现象。家族本位和个人主义的法律,权力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观念,相互错综。

陶希圣所据以判断的标准“封建制度”,在他看来有两个特征∶1.封建制度是建立在土地制度之上,它的基础是在农村;2.在封建制度下面,土地的领主和掌握治权的是封建贵族。由于这两个特征,所以,在封建制度的时候,没有都市的集中和发达的货币,没有官僚而只有贵族,而中国在战国时就有了相当力量的商业,有了官僚、平民能够作官,所以可以说封建制度已崩坏了。井田坏使土地可以私有,就有了非贵族的地主,后又产生“士大夫而官僚而地主的一个身份”,这些人很保守,不愿都市发生,还是以农村为经济基础,进而压迫商人,故中国迟迟不进。

综上所述,陶希圣由此得出的四点结论是∶1.封建制度在春秋时已经崩坏,中国早已不是封建的国家,只有对外藩的统治仍然是取封建的形式;2.中国政府是地主官僚政府,不奖励商业,商业绝对不发达,尤其是禁止国人从事国外的贸易;3.所以,中国是封建制度崩坏以后,资本主义发达以前以士大夫身份与农民的势力关系为社会主要构造的社会;4.我们若以这一士大夫身份及以这个身份为背景的官僚政府为封建势力,则我们提出打倒封建势力的口号是可以的,而且是应当的,但非打倒封建制度,因为这一制度已经不存在。他还提出,“在此时来解决土地问题,可以打倒士大夫的残余势力,不过不能解除帝国主义通过官僚政府的对中国的统治。”vi

我们由此可以看到,陶希圣所提出的“封建制度”“封建社会”的概念虽然比古代的“封建”概念更重经济而不是政治,即它们主要是从经济上定义的,但是,至少从作者的理解来说,这些概念的涵义与“封建”的古义并无大的违拗,与西方的“封建”概念也基本相同。陶希圣认为∶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与欧洲的封建制度只是小异而大同,中西封建制度的共同点均是以土地制为基础,建立了一种人身隶属与保护关系和身份等级制,至于差别则在于∶西周封建比欧洲封建的中央权力似要更大些,卿大夫邑内的人民对诸侯的义务也比对卿大夫义务似要重些。换言之,也就是分裂割据的情况还不那么严重。

陶希圣把战国以后的中国社会称之为“前资本主义社会”或“先资本主义社会”,这不仅反映出他对经济因素的重视,而且反映出他也受到数种社会形态依次递进的“客观发展规律”的影响,按照这一规律,中国封建社会之后的社会(战国之后)必然是资本主义社会,然而它又很不象资本主义社会,无以名之,陶希圣只好称它是“前资本主义社会”,后来还有人称它是“后封建社会”,无论“前”“后”与否,总之它很难得到自己一个独立的名称。马克思主义学者则免去这些麻烦,直接称这一战国至清的漫长时期的中国社会为“封建社会”(郭沫若等),或“封建领主社会之后的封建地主社会”(范文澜等),以便它与“资本主义社会”衔接。

当然,陶希圣的如此称谓也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谨慎的态度,甚至理解为是一种类似于对本质的“现象学的悬置”,即在难于探明现象的本质或性质之前的一种暂时搁置——仅以一种外在的形式标定它或仅仅提出它。王礼锡一度更接近于这种态度,他说∶“自秦代至鸦片战争以前这一段历史,是中国社会形态发展中的一段谜的时代。”vii 我们在陶希圣那里可以发现一种困惑和犹豫不决,由这种态度也就产生出一种使他屡屡遭到批评的“豹变”或“模棱两可”,所以,就在《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这同一本书中,我们又在第50页读到∶“中国社会是什么社会呢?从最下层的农户起到最上层的军阀至,是一个宗法封建社会的构造,其庞大的身份不是封建领主,而是以政治力量执行土地所有权并保障其身份的信仰的士大夫阶级。”在第190页紧接与上文同样的一段话之后是∶“这个阶级的生存赖土地所有权和国家政治地位的取得,而与宗教无关。所以它和农民的势力关系,与封建领主和农民的势力关系是一样。因此,可以叫它作封建势力,又因此可以叫中国社会作封建社会。”在第247页上一个作了进一步区分的结论是∶“八十年前的中国社会是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封建社会,八十年来的中国社会是帝国主义侵略下的半封建社会”。viii

这种种解释可以反映出动员和革命的需要和西方社会理论的笼罩性影响。不过,我们通过陶希圣对士大夫身份的重视仍可发现,在西方理论与中国历史之间,他还是相当注意中国历史的特殊性,虽然由于革命时代的眼光,所有这类身份及其派生物自然都要在被扫荡和打倒之列。

与今天中国的政界越来越强调“中国的特色”与“国情不同”迥异其趣,郭沫若在1930年出版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的“自序”中,却是高度强调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性的,他认为那种说“我们的国情不同”的看法为“民族的偏见”,认为就象一个人体,无论红黄黑白,发展都大抵相同一样,由人所组成的社会也是如此。他以一种发现了科学真理,一下子通体透亮的兴奋心情和昂扬、上升的姿态,批评罗振玉、王国维仅仅是“整理”史料,胡适也摸不着“边际”。他承认自己的研究方法是以恩格斯为向导,但同时也认为∶“清算中国的社会,这也不是外人的能力所容易办到。”“事实是中国的史料、中国的文字,中国人的传统生活,只有中国人自身才能更贴切的接近”。“在这时中国人是应该自己起来,写满这半部世界文化史上的白页。”ix

明显地不同于陶希圣的暧昧,郭沫若斩钉截铁的断定“中国的社会固定在封建制度之下已经二千多年”。x 他认为∶事实上不是在西周,而是在周室东迁以后,中国社会才由奴隶制度渐渐转入了“真正的封建制”,春秋的五伯,战国的七雄才是“真正的封建诸侯”,秦只是名目上废封建而为郡县,事实上中国的封建制到最近百年都很巍然的存在着,秦始皇才是在中国社会史上完成了封建制的元勋。xi

郭沫若显然认识到他所说的“封建”与古代的“封建”含义截然不同,所以他反复说“真正的封建制”,“真正的封建诸侯”。他认为∶古人用“变封建而为郡县”来表示周、秦之际那一很大的社会变革,完全是皮相的观察,周时并不是没有郡县,秦以后也并不是没有封建,这些都不必说,而关键在于∶西周事实上完全是奴隶制的国家,而自秦以后的经济组织在农业方面是成了地主与农夫的对立,工商业是师傅与徒弟的对立。“秦以后的郡县制实际上就是适应于这种庄园式的农业生产与行帮制的工商业的真正的封建制度。……所不同的只是封建诸侯的世袭与郡县官吏的不世袭罢了。这可以说是一种封建制度的变体,然而每每都有倾向到世袭的危险,…… ”xii

“封建”的古义在此就发生了一种根本的转折,而这种转折是由郭沫若发其端的, 嵇文甫曾谈到过当时一般学者的感觉∶“郭先生有一个最奇特的论断,就是说秦始皇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完成者。他不承认西周的封建制度,他说东周才是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代,而秦汉以后才完成是真正的封建社会。我们知道,现在所有各派论中国社会史的,不管他们说秦始皇以后中国已经是商业资本主义社会也好,说秦始皇并未曾破坏封建的基础也好,但是秦始皇对于封建制所起的作用,是破坏的而不是完成的,这一点他们大家都没有什么异议。现在郭先生根本翻过来了。”xiii 何干之在1937年7月由上海生活书店出版的《中国社会史问题论战》中也说∶“在中国过去的八九年间,附和他的人极少,反对他的人却极多。……但是自从1935年以来,郭沫若的中国历史观,好象复活起来。”xiv 十五年以后,郭沫若在“古代研究的自我批判”一文中,也回顾了这一转折,他说∶“旧时说夏、殷、周三代为封建制,以别于秦后的郡县制,这是被视为天经地义的历史事实,从来不曾有人怀疑过,也是不容许人怀疑的。但近年来周封建制被赋与了新的意义,因而三代是封建制之说便发生了动摇。”xv

郭沫若并在此文中继续补充了他的理由,他认为∶古时所说的“封建”是“封诸侯、建藩卫”的事,要在这种含义上说三代或至少周代“封建”是可以说得过去的。但由于古时所谓“国”本是等于部落的意思,所谓“封建藩卫”也不过是建置大小不等的各种殖民地而已。异姓之国大抵是原有的部落,同姓之国则多系从新建设的。《孟子》、《王制》中的五等爵禄、《禹贡》、《职方》中的畿服制,都在周代金文中找不到证据,当时诸侯称谓并无所谓等级,足见等级之制只是后世儒家的依托。王国维更有一个重要发现,便是古诸侯在其国内可以称王。而即便周代确有五等诸侯或五等畿服,“也和我们现代所说的封建社会的观念完全不同。在这儿不容许我们的新旧观念铰线。”xvi

也就是说,这里关键的是,如果“封建”不再被理解为一种“事件”,甚至不再仅仅被理解为一种“制度”,而是要被理解为一种“社会”的话,这样,“封建”就不能只是在一个或一些历史朝代的意义上去理解,而是要在社会结构及其变迁的意义上去理解,而且,它还不是发生在一个社会内部的演变,而根本就是以一个新的社会形态代替旧的社会形态,这样一种变化自然有如天翻地覆,而中国所经历的这种大变动除了近代之外,最令人瞩目的自然是属春秋战国时期,而如王国维、范文澜等人所认为的殷周之际的变化显然比不上这一变化,而且资料不足,至于魏晋之际,唐宋之际更不必说。所以,可能不是别的,而正是抓住社会形态的根本变迁,才是郭沫若等倡导的“春秋战国之际封建说”比较起“西周封建说”、“魏晋封建说”等古史分期说来更吸引人的一个秘密所在。

那么,这一新的“封建社会”的概念是什么含义呢?郭沫若在1930年《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中的回答还比较简陋。他说∶“封建制社会和奴隶制社会并没有多么大的悬殊∶只是直接生产者在奴隶制下可以公开地大量屠杀,而在封建制下的屠杀起初是不公开,其后是法律上禁止(当然偷偷打杀仍然是不免的)。又奴隶社会是氏族社会的延续,多量地含有血族的成分,而封建制则是多量地含有地域成分的奴隶制”。xvii 在1945年的《十批判书》中,郭沫若给出了比较完整的“封建社会”的定义∶“现代的封建社会是由奴隶社会蜕化出来的阶段。生产者已经不再是奴隶而是被解放了的农工。重要生产工具,以农业而言,便是土地已正式分割,归为私有,而有剥削者的地主阶层出现,在工商方面则是脱离了官家的豢养,而成立了行帮企业。建立在这阶层上面的国家是靠着地主和工商业者所献纳的税收所维持着的。这是我们现代所说的封建社会。”

【赵云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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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

字 子龙

终属 蜀

性别 男

籍贯 冀州常山真定(今河北正定)

容貌 身长八尺,姿颜雄伟

官职 牙门将军 偏将军领桂阳太守 留营司马 翊军将军 中护军 征南将军 镇东将军 镇军将军

爵位 永昌亭侯 顺平侯(追谥)

生卒 ?—229

子女 赵统(长子)、赵广(次子)

曾效力过的势力 公孙瓒、蜀汉

【历史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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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志·赵云传》及其裴注原文:

赵云字子龙,常山真定人也。本属公孙瓒,瓒遣先主为田楷拒袁绍,云遂随从,为先主主骑。云别传曰:云身长八尺,姿颜雄伟,为本郡所举,将义从吏兵诣公孙瓒。时袁绍称冀州牧,瓒深忧州人之从绍也,善云来附,嘲云曰:“闻贵州人皆原袁氏,君何独回心,迷而能反乎?”云答曰:“天下讻讻,未知孰是,民有倒县之厄,鄙州论议,从仁政所在,不为忽袁公私明将军也。”遂与瓒征讨。时先主亦依讬瓒,每接纳云,云得深自结讬。云以兄丧,辞瓒暂归,先主知其不反,捉手而别,云辞曰:“终不背德也。”先主就袁绍,云见于邺。先主与云同床眠卧,密遣云合募得数百人,皆称刘左将军部曲,绍不能知。遂随先主至荆州。及先主为曹公所追于当阳长阪,弃妻子南走,云身抱弱子,即后主也,保护甘夫人,即后主母也,皆得免难。迁为牙门将军。先主入蜀,云留荆州。云别传曰:初,先主之败,有人言云已北去者,先主以手戟擿之曰:“子龙不弃我走也。”顷之,云至。从平江南,以为偏将军,领桂阳太守,代赵范。范寡嫂曰樊氏,有国色,范欲以配云。云辞曰:“相与同姓,卿兄犹我兄。”固辞不许。时有人劝云纳之,云曰:“范迫降耳,心未可测;天下女不少。”遂不取。范果逃走,云无纤介。先是,与夏侯敦战于博望,生获夏侯兰。兰是云乡里人,少小相知,云白先主活之,荐兰明于法律,以为军正。云不用自近,其慎虑类如此。先主入益州,云领留营司马。此时先主孙夫人以权妹骄豪,多将吴吏兵,纵横不法。先主以云严重,必能整齐,特任掌内事。权闻备西征,大遣舟船迎妹,而夫人内欲将后主还吴,云与张飞勒兵截江,乃得后主还。

先主自葭萌还攻刘璋,召诸葛亮。亮率云与张飞等俱溯江西上,平定郡县。至江州,分遣云从外水上江阳,与亮会于成都。成都既定,以云为翊军将军。云别传曰:益州既定,时议欲以成都中屋舍及城外园地桑田分赐诸将。云驳之曰:“霍去病以匈奴未灭,无用家为,令国贼非但匈奴,未可求安也。须天下都定,各反桑梓,归耕本土,乃其宜耳。益州人民,初罹兵革,田宅皆可归还,今安居复业,然后可役调,得其欢心。”先主即从之。夏侯渊败,曹公争汉中地,运米北山下,数千万囊。黄忠以为可取,云兵随忠取米。忠过期不还,云将数十骑轻行出围,迎视忠等。值曹公扬兵大出,云为公前锋所击,方战,其大众至,势逼,遂前突其陈,且斗且却。公军败,已复合,云陷敌,还趣围。将张著被创,云复驰马还营迎著。公军追至围,此时沔阳长张翼在云围内,翼欲闭门拒守,而云入营,更大开门,偃旗息鼓。公军疑云有伏兵,引去。云雷鼓震天,惟以戎弩于后射公军,公军惊骇,自相蹂践,堕汉水中死者甚多。先主明旦自来至云营围视昨战处,曰:“子龙一身都是胆也。”作乐饮宴至暝,军中号云为虎威将军。孙权袭荆州,先主大怒,欲讨权。云谏曰:“国贼是曹操,非孙权也,且先灭魏,则吴自服。操身虽毙,子丕篡盗,当因众心,早图关中,居河、渭上流以讨凶逆,关东义士必裹粮策马以迎王师。不应置魏,先与吴战;兵势一交,不得卒解。”先主不听,遂东征,留云督江州。先主失利于秭归,云进兵至永安,吴军已退。建兴元年,为中护军、征南将军,封永昌亭侯,迁镇东将军。五年,随诸葛亮驻汉中。明年,亮出军,扬声由斜谷道,曹真遣大众当之。亮令云与邓芝往拒,而身攻祁山。云、芝兵弱敌强,失利于箕谷,然敛众固守,不至大败。军退,贬为镇军将军。云别传曰:亮曰:“街亭军退,兵将不复相录,箕谷军退,兵将初不相失,何故?”芝答曰:“云身自断后,军资什物,略无所弃,兵将无缘相失。”云有军资馀绢,亮使分赐将士,云曰: “军事无利,何为有赐?其物请悉入赤岸府库,须十月为冬赐。”亮大善之。

七年卒,追谥顺平侯。

初,先主时,惟法正见谥;后主时,诸葛亮功德盖世,蒋琬、费祎荷国之重,亦见谥;陈祗宠待,特加殊奖,夏侯霸远来归国,故复得谥;于是关羽、张飞、马超、庞统、黄忠及云乃追谥,时论以为荣。云别传载后主诏曰:“云昔从先帝,功积既著。朕以幼冲,涉涂艰难,赖恃忠顺,济于危险。夫谥所以叙元勋也,外议云宜谥。”大将军姜维等议,以为云昔从先帝,劳绩既著,经营天下,遵奉法度,功效可书。当阳之役,义贯金石,忠以卫上,君念其赏,礼以厚下,臣忘其死。死者有知,足以不朽;生者感恩,足以殒身。谨按谥法,柔贤慈惠曰顺,执事有班曰平,克定祸乱曰平,应谥云曰顺平侯。云子统嗣,官至虎贲中郎,督行领军。次子广,牙门将,随姜维沓中,临陈战死。

评曰:关羽、张飞皆称万人之敌,为世虎臣。羽报效曹公,飞义释严颜,并有国士之风。然羽刚而自矜,飞暴而无恩,以短取败,理数之常也。马超阻戎负勇,以覆其族,惜哉!能因穷致泰,不犹愈乎!黄忠、赵云强挚壮猛,并作爪牙,其灌、滕之徒欤?

【逸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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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程登吉的《幼学琼林》中“身体”部:

赵子龙一身都是胆,周灵王初生便有须。

(清)谈迁《北游录三》:

【长坂草】 当阳长坂赵云战处。今草尚斑。【 楚志。】

《如梦录》(明遗老所作,记录汴梁鼎盛时情景):

官署纪第五

都指挥司署,在钟楼东街路北……后有旗纛庙三楹,东为关帝庙一间。西有张岳二神庙。西邻武庙,大门三间,稍间是伍员、赵云,大殿正坐昭烈武成王、姜太公,左立孙武,右立张良,两边十哲,俱是历代军师;两廊俱是历代功臣。

(清)严可均《全三国文》:

卷六十·蜀四

赵云

云字子龙,常山真定人。初从公孙瓒,后归先主,迁牙门将军。荆州平,为偏将军,领桂阳太守。蜀平,为翊军将军。后主即位,为中护军征南将军,封永昌亭侯,迁镇东将军。以箕谷失利贬镇军将军。卒,追谥曰顺平侯。

驳成都屋舍园田分赐诸将议

霍去病以匈奴未灭,无用家为。今国贼非但匈奴,未可求安也。须天下都定,各反桑梓,归耕木土,乃其宜耳。益州人民,初罹兵革,田宅皆可归还,令安居复业,然后可役调,得其欢心。

(清)章陶《季汉书九十卷》:

卷一 昭烈本纪

三月。操自长安出斜谷。军遮要以争汉中。操运米北山下。将军赵云击败之。操军堕水死者甚多。

卷十二 曹操列传

三月。操自长安入斜谷。屯遮要来争。将军赵云击操于汉水。操军败。还屯。

(宋)王令《十七史蒙求》:

卷十一

武分肥广,包取荒废。云抱刘禅,婴收孝惠。

(明)戴璟《新编汉唐通鉴品藻》

三十卷

卷十四

刘备取汉中

汉中即虎牢之险。地有所必据。城有所必守而不可弃者也。故张飞击张郃以败其锋。赵云击曹操以败其后兵。而汉中之地。还复为备所取矣。

(明)范光宙《史评》:

卷之六

君子曰:不然。卧龙未起。固难拒操。当其客于刘表。孔明为之谋。而关羽张飞赵云为之将。

总评曰:昭烈英雄之器,视才明勇略者,非相护也。下邳汝南之困,比之滹沱芜蒌者,非不同艰也。庞葛关赵之徒,又非有劣于冯邓寇贾之曹也。

评曰:子龙与关张。左右先主。胆略过人。当魏操自临汉中。云猝相遇。以数十骑。且斗且却。魏兵追至营下。云入营。更开大门。偃旗息鼓。魏疑有伏。引去。云以劲弩射之。魏兵大败。先主曰:子龙一身是胆。非诬也。虽然。不独胆也。

当益州既定。时议者以成都中屋舍及城外园地桑田分赐诸将。云驳之曰:霍去病以朔方未定,无用家为,今国贼未除,不可求安。 况益州人民,初罹兵革,田宅皆可归还,令安居复业,然后可以役调,得其欢心。 然则云之本末。自有大臣局量也。岂名将云乎哉?

(明)李贽《藏书》

六十八卷

卷四 蜀

先主由是往依瓒。瓒以为平原相。常山赵云来诣瓒。备见而奇之。云遂从备。

当阳之长阪。备弃妻子。与诸葛亮张飞赵云等数十骑遁去。或谓备曰:赵云北走矣。备以以手戟擿之。曰:子龙不弃我也。倾之。云抱刘禅与关羽船会。因得济沔。

十二月。备引兵南徇。武陵长沙零陵诸郡皆降。备以诸葛亮为军师。使督零陵桂阳长沙三郡。调其租税以充军实。以赵云为桂阳太守。

二十四年。春。操自长安出斜谷。操运米北山下。黄忠引兵取之。过期不还。赵云将数十骑出营视之。值操扬兵大出。云卒与相遇。遂前突其阵。且斗且却。魏兵散而复合。追至营下。云入营。便大开门。偃旗息鼓。魏兵疑云有伏。引去。云令擂鼓。以劲弩随后射魏兵。魏兵惊骇。自相蹂践。尽堕汉水中。备明日自来云营。视其战处。曰:子龙一身都是胆也。

(明)余文龙《史脔》

二十五卷

卷之五 三国蜀

赵云字子龙。先主长阪之败。云身抱弱子。保护甘夫人。有人言云已北去者。先主以手戟擿之曰:子龙不弃我走也。倾之。云至。又与黄忠取曹公米于北山下。曹军大至。云冲突纵击。救将还营。先主明旦自来。至云营围。视昨战处。曰:子龙一身都是胆也。

(宋)潘自牧《记纂渊海》:

卷二十一

人物

三国赵云。真定人。为汉昭烈将,累树奇功。封永昌亭侯。

卷四十八

勇敢

刘备明旦自来,至赵云营视昨战处。曰:子龙一身都是胆也。

(清)李光地《榕村语录》:

卷二十二

蜀汉虽小,年数不多。却有可观。人物之盛,亦不止一武侯。即如关侯对张辽言:吾极知曹公待我厚。但吾受刘将军厚恩,誓以共死,不可悖之,吾终不留。吾要当立效以报曹公乃去。何等磊落。赵子龙不受第宅,曰:霍去病尚曰,匈奴未灭,何以家为。汉室未复,无所用此。又谓汉贼曹操,非孙权。都中义理。

(宋)王钦若《册府元龟》:

卷八百八十三

○总录部·形貌

赵云字子龙。身长八尺。姿颜雄伟。为本郡所举。将义从吏兵。诣公孙瓒。后至镇军将军。

卷三百九十三

○将帅部·威名第二

赵云为翊军。夏侯渊败。曹公争汉中地。运米北山下。数千万囊。黄忠以为可取。云兵护忠取米。忠过期不还。云将四数十骑轻行出围。迎视忠等。值曹公扬兵大出。云为曹公前锋所击。方战。其大众至。势?. 遂前突其阵。且战且却。曹公军散。已复合。云?舀(陷)敌。还趣围。将张著被创。云复驰马还营迎著。曹公军追至围。沔阳长张翼在围内。欲闭门拒守。而云入营。更大开门。偃旗息鼓。曹公疑云有伏兵。引去。云雷鼓振天。惟以弓弩於后射曹公军。曹公军惊骇。自相蹂践堕汉水中死者甚多。先主明旦自来。至云营围视昨战处。曰:子龙一身都是胆也。军中号云为虎威将军。

卷四百二

○将帅部·识略

赵云为翊军将军。先主既定成都。时议欲以成都中屋舍及城外园地桑田分赐诸将。云驳之曰:霍去病以匈奴未灭。无用家为。今国贼非但匈奴。未可求安也。须天下都定。各反桑梓。归耕本土。乃其宜耳。益州人民。初罹兵草。田宅皆可归还。令安居复业。然后可役调。得其欢心。先主即从之。后云拒曹真。败於箕谷。有军资馀绢。诸葛亮使分赐将士。云曰:军事无利。何为有赐。其物请悉入赤岸府库。须十月为冬赐。亮大善之。

卷四百七

○将帅部·谏诤

蜀赵云为翊军将军。孙权袭荆州。先主怒。欲讨权。云谏曰:国贼是曹操。非孙权也。且先灭魏。则吴自服。操身虽毙。子丕篡盗。当因众心。早图关中。居河渭上流以讨凶逆。关东义士。必裹粮策马以迎王师。不应置魏。先与吴战。兵势一交。不得卒解也。先主不听。遂东征。留云督江州。先主失利於秭归。云进兵至永安。吴军已退。

(宋)杨伯岩《六帖补》

卷十四

武勇器械·武勇

一身都是胆

赵子龙射曹瞒军,死者甚众,引去。先主明日自来,视战处曰:子龙一身都是胆。

(宋)章定《名贤氏族言行类稿》

卷三十八

蜀志

赵云字子龙,尝将数十骑,与曹公战。先主曰:子龙一身都是胆也,军中号为虎威将军。

沈钦韩 :夏侯兰军正考: 一将军立军正,盖战国时军行里之以司军法,猷饮酒有司正,射礼有马正也。列子说符鲁有施氏子好兵者之楚,以法干,楚王说之,以为军正。

李光地 :灌摧项羽於垓下,滕脱孝惠於彭城,比於定军当阳之事。

林畅园 :以孙夫人之横,但任赵云法正二人便足以制之,贤者之有益於人国如此。

(唐)虞世南《北堂书钞》:

卷一百十六

武功部四

谋策五

开门偃旗

赵云别传云:夏侯渊败。曹公争汉中地。运米北山下。数千万囊。黄忠以为可取。云兵随忠取米。忠过期不还。云将数十骑轻行出围。迎视忠等。值曹公扬兵大出。云为公前锋所击。方战。其大众至。势逼。遂前突其阵。且斗且却。公军败。已复合。云陷敌。还趣围。将张著被创。云复驰马还营迎著。公军追至围。此时沔阳长张翼在云围内。翼欲闭门拒守。而云入营。更大开门。偃旗息鼓。公军疑云有伏兵。引去。云雷鼓震天。惟以戎弩於后射公军。公军惊骇。自相蹂践。堕汉水中死者甚多。先主明旦自来。至云营围视昨战处。曰:“子龙一身都是胆也。”作乐饮宴至暝。军中号云为虎威将军。

(元)郝经《续后汉书》

操自长安出斜谷。军遮要以临汉中。积月。操军亡者日多。乃引军出。翊军将军赵云击败之。夏。操遂回长安。

(元)胡一桂《史纂通要》:

卷九

巳亥。斩操将夏侯渊。操自长安出斜谷。军遮要。以临汉中。赵云大败操兵。操引还长安。帝遂有汉中。自称汉中王。

(明)邵宝《学史》:

卷十二

云至从平江南。以为偏将军。领桂阳太守。代赵范。范寡嫂樊氏有国色。范欲以配云。云辞曰。相与同姓。卿兄犹我兄。固辞不许。——蜀志赵云传

日格子曰:娶绝同姓。礼也。推此意也。同姓之妇其可纳乎。云武人。乃深於礼如此。先主於是乎有愧矣。

(宋)黄震《古今纪要》:

卷四

赵云

当阳长阪。云身抱后主。保护甘夫人。辞赵范嫂樊氏婚。以乡人活夏侯兰。数十骑。值操扬兵大出。一身都是胆。与邓芝拒曹真。兵弱失利。

《十一家注孙子》:

曹操曰:乖,戾也。戾其道,示以利害,使敌疑也。

李筌曰:乖,异也。设奇异而疑之,是以敌不可得与我战。汉上谷太守李广纵马卸鞍,疑也。

杜牧曰:言敌来攻我,我不与战,设权变以疑之,使敌人疑惑不决,与初来之心乖戾,不敢与我战也。曹公争汉中地,蜀先主拒之。时将赵云守别屯,将数十骑轻出,卒遇大军。云且斗且却。公军追至,围云。入营,使大开门,偃旗息鼓。曹公军疑有伏,引去。

(明)张龙翼《兵机类纂》

三十二卷

卷之一 疑兵

赵云计败魏兵

魏王操自长安出斜谷。军遮要以临汉中。昭烈坚壁不出。操运米北山下。黄忠引兵欲取之。过期不还。赵云将数十骑出营视之。值操扬兵大出。云遂前突其阵。且斗且却。魏兵追至营下。云入营。开门。偃旗息鼓。操兵疑云有伏兵。遂还。云以劲弩射之。魏兵惊骇。自相蹂践。堕水死者甚众。

(宋)朱熹《御批资治通鉴纲目》

清康熙帝批

三月魏王操出斜谷,刘备将赵云击其军,败之。夏五月,操引还,备遂取汉中。

注:操自长安出斜谷,军遮要以临汉中,刘备曰:曹公虽来,无能为也,我必有汉川矣。乃歛众拒险,终不交锋。操运米北山下,黄忠引兵欲取之,过期不还。赵云将数十骑出营视之。値操扬兵大出,云遂前突其阵。且鬭且却。魏兵散而复合,追至营下,云入营开门,偃旗息鼔。魏兵疑云有伏,引去,云以劲弩射魏兵,魏兵惊骇,自相蹂践,堕水死者甚多。相守积月 魏军士多亡。五月,操引兵还长安,备遂有汉中。

(清)顾炎武《日知录》:

卷三十一

蟂矶

芜湖县西南七里大江中蟂矶,相传昭烈孙夫人自沈於此,有庙在焉。按《水经注》:武陵孱陵县故城,王莾更名孱陆也。刘备孙夫人权妹也,又更修之,则是随昭烈而至荆州矣。《蜀志》曰:先主既定益州,而孙夫人还呉,又裴松之注引赵云列传曰:先主入益州,云领留营司马,时孙夫人以权妹骄豪,多将呉吏兵,纵横不法。先主以云严重,必能整齐,特任掌内事。权闻备西征,大遣舟船迎妺,而夫人欲将后主还呉。云与张飞勒兵截江,乃得后主还。是孙夫人自荆州复归于权,而后不知所终。蟂矶之传殆妄。

【赵云年表】

[编辑本段]

辛未(191):初平二年。

赵云为本郡所举,率义从吏兵投奔公孙瓒[1],公孙瓒喜云来附,却嘲云曰:“闻贵州人皆愿袁氏,君何独迷而能反乎?”云曰:“天下讻讻,未知孰是,民有倒悬之厄,鄙州论议,从仁政所在,不为忽袁公,私明将军也。”遂与之征讨。刘备时亦依托于公孙瓒,见赵云,奇之,深加接纳。公孙瓒遣刘备为田楷拒袁绍,赵云随之前往,为刘备主骑兵[2]。后以兄丧,辞瓒归乡。

庚辰(200):建安五年。

赵云见刘备于邺。

壬午(202):建安七年。

赵云与夏侯敦等战于博望,生擒夏侯兰。

戊子(208):建安十三年。

赵云于长阪身抱刘禅、保护甘夫人,皆得免难[3]。迁牙门将军。赤壁战后,随刘备平定荆南四郡,以偏将军领桂阳太守,代原太守赵范。赵范有一寡嫂樊氏,国色,范欲以之配赵云,赵云辞之。

辛卯(211):建安十六年。

刘备入益州,赵云领留营司马。与张飞勒兵截江留后主。

壬辰(212):建安十七年———癸巳(公元213年):建安十八年。

赵云与诸葛亮、张飞等率军入川支援刘备,在攻克白帝、江州后,赵云独自率军由外水深入分定江阳、犍为等郡县[4]。

甲午(214):建安十九年。

赵云与刘备、诸葛亮于成都会合,合围成都。益州既定,拜翊军将军。时议欲以成都中外园地桑田分赐诸将。赵云驳曰:“霍去病以匈奴未灭,无用家为,令国贼非但匈奴,未可求安也。须天下都定,各反桑梓,归耕本土,乃其宜耳。益州人民,初罹兵革,田宅皆可归还,今安居复业,然后可役调,得其欢心。”刘备从之。

巳亥(219):建安二十四年。

赵云于汉水大破曹操兵。刘备称其一身是胆,军中号为虎威将军。

辛丑(221):章武元年。

刘备耻关羽之没,将击孙权。赵云谏曰:“国贼是曹操,非孙权也,且先灭魏,则吴自服。操身虽毙,子丕篡盗,当因众心,早图关中,居河、渭上流以讨凶逆,关东义士必裹粮策马以迎王师。不应置魏,先与吴战,兵势一交,不得卒解。”刘备不听,遂东征,留赵云督江州。

壬寅(222):章武二年。

刘备失利于秭归,赵云进兵至永安,吴军已退。

癸卯(223):建兴元年。

云为中护军,征南将军,封永昌亭侯。迁镇东将军。

丁未(227):建兴五年。

赵云随诸葛亮驻汉中。

戊申(228):建兴六年。

赵云与邓芝率疑军据箕谷,以诱魏军,为诸葛亮祁山伐魏主力争取时间。魏大将军曹真举众拒赵云。云、芝兵弱敌强,失利于箕谷。然敛众固守,不至大败。军退,贬为镇军将军。诸葛亮问邓芝曰:“街亭之败,兵将不复相录。箕谷军退,兵将初不相失。何故?”芝曰:“云身自断后,军资什物,略无所弃,兵将无缘相失。” 时云有军资余绢。亮使分赐将士。云曰:“军事无利,何为有赐?其物请悉入赤岸府库,须十月为冬赐。”亮大善之。

巳酉(229):建兴七年。

赵云病卒。

辛巳(261):景耀四年。

谥曰顺平侯。

注:

[1]:《真定县志》:常山赵云,身长八尺,姿颜雄伟,刚毅任使,尤擅骑射,郡人景仰。

[2]:《资治通鉴》:刘备见而奇之,深加接纳,云遂从备至平原,为备主骑兵。

[3]:《资治通鉴》:或谓备:“赵云已北走。”备以手戟擿之曰:“子龙不弃我走也。”顷之,云身抱备子禅,与关羽船会,得济沔,遇刘琦众万馀人,与俱到夏口。

[4]:《华阳国志》:赵云自江州分定江阳、犍为。

【历史评价】

[编辑本段]

《三国志》评曰:黄忠、赵云强挚壮猛,并作爪牙,其灌、滕之徒欤?

《三国志》载杨戏《季汉辅臣赞》赞赵子龙、陈叔至:征南(赵云)厚重,征西(陈到)忠克,统时选士,猛将之烈。

(陈寿:叔至名到,汝南人也。自豫州随先主,名位常亚赵云,俱以忠勇称。建兴初,官至永安都督、征西将军,封亭侯。)

刘备:子龙一身都是胆也。

刘禅:云昔从先帝,功积既著。朕以幼冲,涉涂艰难,赖恃忠顺,济於危险。夫谥所以叙元勋也,外议云宜谥。

姜维:云昔从先帝,劳绩既著,经营天下,遵奉法度,功效可书。当阳之役,义贯金石。 忠以卫上,君念其赏礼以厚下,臣忘其死。死者有知,足以不朽;生者感恩,足以殒身。谨按谥法,柔贤慈惠曰顺,执事有班曰平,克定祸乱曰平,应谥云曰顺平侯。

卢弼《三国志集解》:樊氏国色,而子龙不取,贤于关羽之乞娶秦宜禄妻去远矣。

唐朝大臣薛登上疏时引前代故事曰:至如武艺,则赵云虽勇。资诸葛之指撝;周勃虽雄,乏陈平之计略。若使樊哙居萧何之任,必失指纵之机;使萧何入戏下之军,亦无免主之。将长于摧锋,谋将审于料事。

宋朝萧常:云虽虎臣。其所建明。通达国体。如还田宅以系民心。留军资以须冬赐。赦吴而专事魏。有诸葛亮念所不到者。若其不纳赵范之兄嫂。以远同姓之嫌。律己之严如此。方时诸将。其最优乎。

清学者王复礼:顺平真儒将哉。其律己也严。接人也慎。其见理也明。其去私也力。若夫当阳救主,奋不顾身。汉水立功,威还似虎。语云,胆欲大而心欲小,志欲圆而行欲方。其顺平之谓乎。

清爱新觉罗·弘历(乾隆):使如赵云所言,居河、渭上流,以伐逆寇,汉事未必无成。

王夫之《读通鉴论》:

迨猇亭败矣,先主殂矣,国之精锐尽于夷陵,老将如赵云与公志合者亡矣;公收疲敝之余民,承愚暗之冲主,以向北方,而事无可为矣。公故曰: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唯忘身以遂志,而成败固不能自必也。

向令先主以笃信羽者信公,听赵云之言,辍东征之驾,乘曹丕初篡、人心未固之时,连吴好以问中原,力尚全,气尚锐,虽汉运已衰,何至使英雄之血不洒于许、雒,而徒流于猇亭乎?

李景星 《四史评议》:

关羽,张飞,马超,黄忠,赵云,皆为蜀之名将,故合传。

魏裔介《兼济堂文集》:

赵子龙论

论曰:昭烈崛起涿鹿,提一旅之师.,崎岖於曹孟徳袁本初刘景升吕奉先之间。卒能三分,鼎足剏业西南。文武佐命自以诸葛闗张为先。然吾观赵顺平,大节磊磊,非特名将,诚可谓古之大臣也。当阳长阪之役,非顺平则阿斗母子不免於厄。北山之战,非顺平则不能有汉中。故昭烈称之曰:子龙一身都是胆也。余谓胆者,忠义之聚也。非忠义发於性,生乌有如是之胆哉。而其不欲居成都田宅,引霍去病之言曰:匈奴未灭,何以家为。今国贼非但匈奴,未可求安。湏天下都定,各反桑梓,归耕故土。乃其宜耳。又其諌先主东伐曰:国贼是曹操,非孙权也。谓宜早图闗中,因河渭上流以讨凶逆。其识尤伟。惜先主违諌自用以致败。衂王业中颓良。可叹也。倘用顺平之言,舍孙权而取闗中,秦陇响应,汉室可兴矣。盖先主生平,颇有知人之明,而用兵之识,暗於时势权谋故,其自将也,往往致败。而顺平之将畧,亦未竟其所长。然先主能知顺平於微贱,以是终身感契,得自奋发史册,功绩焜燿古今。陈夀以为灌滕之徒,果其俦乎。

李光地《榕村语录》:

赵云张嶷不独有将畧,其见事明决持重老成,实古重臣之选。

沈国元《二十一史论赞》:

赵云之辞田宅请灭魏,皆有古大臣识量。

徐奋鹏:

赵顺平论

尝观元德孔明出遣调诸将也。遇事势旁午。安危发系之际。则以命赵子龙。子龙不惟无首鼠退缩意。而往往挺身一出。即盘根错节见其器。愈利而动以成功报。当阳之战。骨肉佌离。元德几无生路。子龙冲突重围。血渍征袍。保其弱妻幼子。还之元德。元德曰。子龙一身都是胆。夫子龙未曾指皇天后土。如关张之共誓生死者也。乃当流离颠沛。一心不二。气义激扬。如金如石。故子龙不特浑身是胆。殆浑身是忠。且云长益德以忠义佐主。不能料敌而受敌之制。不能料下而受下之欺。子龙独出万死於干戈锋镝之下。而卒以牗下全归焉。故子龙不特浑身是胆。殆浑身是智。为三分之完人欤。

李澄宇 :赵云於长阪一役,抱后主保护甘夫人皆得免难,又孙夫人还吴,云与张飞截江夺后主,此两事至今赫赫在目,卒与关羽张飞马超庞统黄忠同获美諡,有以哉。

姜宸英 :赵关张及武侯之后。先后殉国。一时君臣相得之雅。奕世猷同。休戚千载。而下为之慨慕不已。

郝经《续后汉书》:

云忠缱绻御侮,始终不渝。为汉爪士,功烈志胆,曹樊之俦。云尤识虑经远,壮而不疏。每进忠益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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