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占地标准?

上石桥2023-04-22  27

高速铁路占地属于永久性征用土地,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一、2014高铁占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吉林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这是辽宁省的补偿办法,吉林省仅作参考)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 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 征收耕地补 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 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 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 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 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 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 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 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 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 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 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 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 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 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 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 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 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 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 补偿。 1 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 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 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 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 1 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 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 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 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 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 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 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 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 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 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 (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 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 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 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 金等费用)。 七、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 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 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 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八 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 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 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 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 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十一、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接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 施。 村道路连接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接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麻烦采纳,谢谢!

征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涉及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未达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林(草)地补偿费按综合价12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退耕还林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0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砍移树木补偿费:砍移成片果树20000—40000元/亩砍移成片景观树木20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按3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650—750元/平方米、砖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砖混房(含砖、石窑)900—10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其他建构筑物、苗圃、风景树拆迁及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

被拆迁群众安置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及标准执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划宅基地安置用地。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万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违法违规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

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补偿标准(建设工期内)为17000元/亩铁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临时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西安至延安铁路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及标准

西延高铁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点丈量的数量、质量据实结算。拟订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永久用地。

1.征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5000元/亩(含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涉及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分解并公布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以外未达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补偿标准执行。

2.林(草)地补偿费按综合价120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林地管理费)退耕还林地补偿费按综合价40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和5%林地管理费)。

3.青苗补偿费:1200元/亩。

4.砍移树木补偿费:砍移成片果树20000—40000元/亩砍移成片景观树木20000元/亩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亩其他土地上零星树木按3000元/亩综合价补偿。

5.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房屋(含窑洞)拆迁按土木房(含土窑)650—750元/平方米、砖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砖混房(含砖、石窑)900—10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各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予以细化。其他建构筑物、苗圃、风景树拆迁及文件未明确规定的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补偿标准执行。

6.被拆迁户搬迁及过渡费5000元/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另增加奖励费5000元/户。

7.被拆迁群众安置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安置政策按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现行安置政策及标准执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补划宅基地安置用地。被拆迁户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7万元/户,由当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实解决好被拆迁群众的居住问题。上楼安置涉及相关费用应经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认。

8.涉及企事业单位拆迁、国有土地补偿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由省自然资源厅商有关各方共同确定。

9.因项目建设需要迁改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管道、矿井、道路及水利设施,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产权单位拆除或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

10.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依法拆除。对建设项目放线埋桩后违法违规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11.征地范围内现存的地表垃圾,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建设单位负责具体衔接工作并应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铁路用地围护及监管工作,防止倾倒新的垃圾。

(二)临时用地。

1.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临时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着物、建构筑物等补偿,参照永久用地补偿标准执行。

2.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补偿标准(建设工期内)为17000元/亩铁路施工其他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1500元/亩。

3.临时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签订相关临时用地协议。

4.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铁路回收地。

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

(四)其他相关问题。

1.项目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县(区)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签订补充耕地协议,在本行政区域内实现占补平衡涉及易地补充耕地的,按照易地占补平衡有关规定办理。

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原省国土资源厅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2.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参照在建省级统征项目做法在征地拆迁费用中列支。

3.耕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4.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按省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uke.outofmemory.cn/read/3626526.html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