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党区民生大厦上班时间

上党区民生大厦上班时间,第1张

上党区民生大厦上班时间如下:

1、夏季作息时间(7月至9月):上午8点至12点,下午3点至6点;

2、冬季作息时间(10月至次年6月):上午8点至12点,下午2点30分至6点。

青岛市市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乐环路18号

工作时间: 09:00-12:0013:30-17:00

联系方式: (0532)88759599

青岛市李沧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年路20号市民公共服务中心南楼4楼

工作时间: 09:00-12:0013:30-17:00

联系方式: (0532)84634260

青岛市即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

地址: 青岛市即墨区即墨古城万寿宫街033-1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32)87556167

青岛市市南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05号(民生大厦3楼)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1:30,13:30-17:00

联系方式:

城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文阳路675号城阳市民中心二楼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32)87868075

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43号附近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莱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水集街道天津路9号

工作时间: 09:00-12:0013:30-17:00

联系方式: (0532)88400682

平度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北京路79号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胶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东楼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0532)82206502

青岛西海岸新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井冈山路578号附近

工作时间:

联系方式:

结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结婚登记流程大致如下:

(一)申请

符合结婚登记要求的持相关证件、证明和3张登记照片,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的申请,双方在现场填写好申请结婚登记的文件。

结婚登记申请准备的证件材料视个人情况而定,例如,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登记,需持本人有效的婚检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单身无配偶证明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无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对于离过婚的当事人,还需持离婚证件。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包括华裔、常驻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定居中国的外国侨民),需持有本人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二)审查

当事人的申请会被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查明提交的结婚申请是否在条件范围之内,若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有不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会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材料。

(三)登记、领证

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符合结婚条件,婚姻登记处会予以登记,然后发放结婚证;对于有离婚经历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注销其离婚证;根据当事人要求,婚姻登记机关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会出份书面声明,解释不予登记的缘由。

离婚办理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离婚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

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应当根据规定签订离婚协议书,一起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处颁发,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身份证件,如户口本、身份证、港澳台通行证、护照等;

3、在婚姻登记处现场填写的关于离婚登记的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员会按规对夫妻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与离婚登记申请条件有差别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登记员可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告知书。

(三)冷静期

从婚姻登记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那一天起三十日之内,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按照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相关规定来填写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待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出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没有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的,当做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处理。

(四)审查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那么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日作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携带相关的证件、材料,如当事人的照片、结婚证、身份证或护照、离婚协议书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按规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规定来执行、审查,对与离婚登记条件不符合的,不给予办理,必要时婚姻登记机关可按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登记,然后给当事人发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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