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高铁要是发生事故乘客受伤会赔钱给乘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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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铁路交通事故是指铁路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发生的事故者铁路机车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产生的交通事故。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为减少人身和财产损失,尽量按照以下应急办法处理:

1、列车运行中突发剧烈冲击、晃动,旅客应立即蹲下,紧紧抓住列车固定物,保护好头部,不要盲目跳车车脱轨、颠覆停车后,旅客应按列车工作人员指挥迅速离开车厢。

2、列车运行中突发爆炸、火灾时,要保持冷静,听从列车工作人员指挥,迅速有序撤离事故车厢势不大的,旅客可用衣被、灭火器等立即灭火。列车未停稳前,切忌擅自打开列车门窗跳车。

3、发现装载易燃、易爆、腐蚀、剧毒化学品的列车脱轨、颠覆、爆炸等情况时,要迅速撤离到上风位置,迅速报警,远离事故车辆。

4、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熄火或被卡住而无法移动时,车上人员要立即下车,在道口两端采取措施拦停列车。

5、遇到铁路道口栏木关闭或看守人员示意停止行进时,应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6、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停车嘹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

7、不得在铁路线上行走、坐、卧,不得在铁路线路2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

法律依据:《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的;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的;

(三)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的;

(四)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的;

(五)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的。

第十二条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补充规定。

一、动车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动车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是《 侵权责任法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动车事故赔偿,可提起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区别在于 举证责任 大小和有无 精神损害赔偿 。在赔偿规定上,应优先适用《铁路法》,但《铁路法》没有规定限额赔偿,而国务院的《铁路 交通事故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限额赔偿,不应适用。 二、具体情况1.本事故不适用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限额赔偿 在赔偿规定上,《铁路法》与《侵权责任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应优先适用《铁路法》,但《铁路法》没有规定限额赔偿,而国务院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限额赔偿,不应适用。理由有四: (1)作为上位法的《铁路法》没有规定限额赔偿,但作为下位法的《条例》作出限额规定,是行政 法规 僭越了法律,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是无效条款。 (2)《条例》的限额规定,与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的全额赔偿抵触而无效。《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原则是全额赔偿,限额赔偿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譬如航空的限额赔偿,是由《航空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的,海事限额赔偿是《 海商法 》直接规定的。 (3)《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只能规定行政管理,而不应该侵入司法领域,规定赔偿数额。司法实践中,类似的 医疗事故 、学校伤害事故的行政赔偿规定,都已不被法院采用,法院适用的是最高法院规定的人身损害 赔偿标准 。 (4)限额赔偿15万,比道路交通事故和航空事故赔偿都低很多,体现了铁路部门利益,很不公平。 2.关于雷击不是不可抗力 铁路运行中经常碰到雷击,其设备应该满足避雷要求,故雷击不是不可抗力。 3.事故赔偿可以统一适用 上海 死亡赔偿金 标准,即63.676万元 (1)《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 侵权行为 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故本事故 农村户口 与城镇户口遇难者的事故赔偿,可以同一标准,而不是区别对待。 (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村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事故赔偿适用受诉地法院地标准。 (3)《 民事诉讼法 》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 诉讼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温州事故发生在浙江,被告上海铁路局注册在上海,因此浙江铁路法院和上海铁路法院都有权管辖,在浙江起诉的是适用浙江标准,上海起诉的适用上海的标准。两个标准是上海高(63.676万元),浙江低(54.718万元),差额(8.958万元),因此当事人一般会选择在上海诉讼,适用上海标准。 4.关于精神损害 赔偿金 的数额,由法院酌定 《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最高赔偿5万,情况特殊的最高赔偿10万。 5.关于被 抚养 人生活费,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 民事纠纷 案件,如受害人有被 扶养 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 残疾赔偿金 或死亡赔偿金。” 对于“计入”的理解有分歧:一种意见是, 抚养费 是不再单独赔偿,死亡赔偿金已包括之。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是不单独作为赔偿项目,而是加到死亡赔偿金中去。因此,有待于司法实践的明确。 6.关于共同侵权 上海铁路局声称,因信号设备缺陷引发动车事故的,如果情况属实,则设备生产商与与使用人铁路局是共同侵权人, 承担连带责任 。 动车事故的赔偿鉴定应当在司法机关进行严格的事故案件认证之后才能得出结论,一般情况下,本着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如果是电子系统的问题,则电子系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运输系统的问题,则运输系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应当在赔偿问题上发生重要作用。

你好,你所说的火车保险涉及保险理赔事宜,按照铁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3元保险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所以你家人的死亡如果是义务伤害,是可以理赔的,如果不是,就得不到理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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