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高铁站点位置确定了吗

pstn2023-03-18  43

确定了,高邮高铁站位于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东部新城海潮路南侧。

高邮站位于中国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境内,是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新长车务段管辖的铁路车站,也是连镇高速铁路的中间站。2018年8月,高邮站站房设计获批;2019年2月12日,高邮站开工建设;2020年12月11日,高邮站投入使用。

高邮站位于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东部新城海潮路南侧,车站中心里程为连镇高速铁路K238+000,上行距高邮北站26千米,下行距扬州东站43千米。

扩展资料

高邮站启用:

12月11日上午,市委、市政府在连淮扬镇铁路高邮站西广场举行高邮站、高邮北站开站暨综合客运枢纽、邮都大道启用仪式。市委书记韦峰宣布连淮扬镇铁路高邮站、高邮北站开站。市长张利、上海铁路局新长车务段副段长于承尧分别致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秋红、市政协主席徐永宝、市委副书记郑志明等四套班子领导出席仪式。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广华主持仪式。

12月11日上午,除了连淮扬镇铁路高邮站、高邮北站正式开站,综合客运枢纽、邮都大道也同时启用。据了解,连淮扬镇铁路高邮段总投资约65亿元,长44公里,全线95%采用高架建设,途经7个乡镇园区,设立有高邮站和高邮北站。综合客运枢纽位于高铁高邮站西侧,占地约370亩,总投资9.38亿元,主要包括汽车客运站、站前广场、公交停保场、停车场、商业区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高邮站

站点名称:高邮高铁站(又名高邮火车站、高邮站) 城市客运枢纽:将高邮汽车客运站、城市公交站与高邮高铁站相衔接(建成后高邮高铁客运站是作为高邮市新的城市交通枢纽) 运作进展:开工建设实施阶段,站前广场正在规划设计中 正式开工时间:2014年12月28日连镇高铁扬州先行开工段在全线率正式开工建设,2015年9月施工单位全部进场,2015年10月铁路正式全线开工、全面施工;将标志着铁路进入全面开工建设实施阶段。 站点性质:高铁站,中间站,高架车站 站点等级:由三等站变更二等站、双线客运专线 铁路干线:连淮扬镇铁路、宁扬城际铁路延伸至高邮高铁站(远景规划、积极争取南京—扬州城际铁路延伸至高邮高铁站)

连淮扬镇铁路高邮段全长约44公里,概算总投资60亿元左右,高架约占86%,根据设计文件,连淮扬镇铁路在高邮市境内设有两个站,一个是高邮城区段的高邮高铁站及站前广场,另一个是在高邮界首镇设高邮界首站。

连淮扬镇铁路高邮段途经高邮市界首镇、周山镇、龙虬镇、高邮经济开发区、高邮镇、城南经济新区、卸甲镇等7个乡镇、园区,铁路高邮段线等级为客运专线,设计行车速度为每小时250公里。整个高邮段工程建设期为54个月,预计2019年9月通车。2015年9月高邮境内3个标段的施工单位已全部进场开展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高邮高铁站的施工单位已全部进场施工,施工单位中铁航空港集团正在对梁制梁场、钢笼场、施工辅道建设及相关施工建设,拆迁等配套保障工作有序进行中

先行开工标段: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

LZZQ-1标段:中铁十局集团

LZZQ-2标段:中铁十六局集团

LZZQ-3标段:中铁四局集团

LZZQ-4标段:中铁十九局集团

LZZQ-5标段(连淮扬镇铁路高邮段):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

LZZQ-6标段:中铁十七局集团

LZZQ-7标段:中铁十四局集团

LZZQ-8标段:中铁二十四局集团

五峰山长江大桥1标工程段: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

五峰山长江大桥2标工程段:中铁大桥局集团 淮扬镇铁路贯穿高邮南北44公里。淮扬镇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基本确认,线路为京沪高速公路与新S237省道之间,沿京沪高速西侧1000米左右,这一方案的执行将进一步拉大高邮市城区发展空间,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根据连淮扬镇铁路初步设计方案,铁路建成通车后,淮安至扬州初定每天将对开75个班次,远期每天将对开108个班次。另外,连淮扬镇铁路除与沪宁城际铁路对接,让高邮全面接轨长三角,融入“一小时都市圈”外,未来,该铁路还将与宁杭高铁对接,并借助规划建设的镇江至安徽宣城铁路(镇宣铁路),对接北京至福州的京福高铁,从而全面进入全国铁路版图。南北大通道的建成,将为高邮市接轨苏南,融入长三角和全国,实现经济再次跃升,在沿河地区率先崛起插上腾飞的翅膀。

法律分析:扬州《2020年“城中村”改造任务表》正式出炉!据悉,2020年度“城中村”改造目标完成21个地块,本次初排28个地块。

高邮市2个

1、开发区花王村二、三组地块:东至华山路、南至凌波路、西至文游路、北至高邮湖路

2、高邮镇十里村三桥组地块:东至六洋河、南至管庄河、西至京沪高速、北至光明河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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