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可以坐高铁吗

世界语言2023-03-16  27

法律分析:被执行人可以乘坐高铁,但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不能乘坐高铁。被执行人是单位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有前款行为,并将个人财产用于私人消费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后,不得有下列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费和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当选择飞机、火车软卧、船舶等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的;(三)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住房;(四)租赁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进行办公;(五)购买非业务必需的车辆;(6)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收费高的民办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所有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等。被执行人是单位的,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有前款行为,并将个人财产用于私人消费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准许。

法律分析:失信被执行人不可以坐高铁二等座。相关法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失信被执行人不能做高铁。最高法院、中央文明办等单位已向社会公布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措施,其中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高消费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如果在法院强制执行中,被加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如果没有同时被法院限制高消费,是仍然可以坐高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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