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什么是封建社会2023-03-14  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三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第六条 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第七条 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第十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第十六条 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达到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速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高速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铁路的线路安全和运输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是指设计开行时速250公里以上(含预留),并且初期运营时速200公里以上的客运列车专线铁路。

本规定所称高速铁路线路,是指铁路钢轨道床和路基,包括线路、桥梁、隧道、边坡、侧沟、电力牵引供电、通信信号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等。第三条 高速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路地协作的原则。第四条 铁路监管机构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负责高速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加强对高速铁路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高速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加强高速铁路安全宣传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高速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速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高速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高速铁路的安全管理相关工作,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在村(居)民和学生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居)民维护高速铁路安全。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严格执行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障高速铁路安全管理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第七条 高速铁路沿线根据管理需要合理划分路段,实行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铁路运输企业和路段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指定一名相关负责人作为段长,负责巡查、会商、处置及上报信息等工作。段长应当定期巡查路线,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及时排查处置影响高速铁路运输安全的问题。第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铁路设施设备、高速铁路标志、高速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机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高速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安全防护第九条 高速铁路安全防护设施应当与铁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投入运营前,铁路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设桩、封闭、绿化等方式建设铁路防护带和绿化带,对铁路路基实施安全防护。投入运营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线路和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等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置安全隐患,保障铁路安全运行。第十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铺设、架设各类跨越、穿越高速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

(二)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焚烧垃圾;

(三)抛掷可能影响行车瞭望或者设施设备安全的物品;

(四)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弃土弃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行为。第十一条 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与高速铁路有关的地下工程和给排水、供电、通信等管线情况,采取措施保证高速铁路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铁路运输企业或铁路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50米范围内审批建造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

对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100米范围内的彩钢瓦房、活动板房或者广告牌等建(构)筑物,其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掉落、脱落造成高速铁路安全事故。

火车上不可以抽烟。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等16种行为属于危害铁路安全行为。由公安机关根据违法情节等将予以“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为了保证高速动车组的安全运营,每列动车组上设置了大量的传感器及检测设备。其中分布在动车组的客室、司机室、乘务员室、乘客区、吧台、厕所等区域的烟雾传感器,能对动车各部位进行烟雾探测监控,是动车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设备。而抽烟会引发烟雾报警,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动车组紧急制动停车。

而现在很多线路上的动车组列车都是“公交化营运”,每隔十几分钟就有一班车,如果一列紧急停运,则会对全天的动车组列车运营造成很大影响和损失。

扩展资料

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被公安机关处罚的旅客,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之日起,暂停发售全国各次动车组车票,旅客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在任一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签订协议书后,即可购买动车组列车车票,普速旅客列车票不限制购买。

此外,在签订协议书后,再次违法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的旅客,将停止对其乘坐全国各次动车组列车的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铁总新规:动车组上抽烟被抓 或终身禁止乘坐动车组列车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施行 动车上吸烟最高罚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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