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儿院在那里

怀珠韫玉2023-03-13  16

你问的这个问题,

孤儿院在哪里?

这个应该是找不到了的,

孤儿院是解放前的说法,

现在早不叫孤儿院了,

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叫社会福利院。

领养手续流程是怎样的:

1、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这是全部程序的中心环节。

3、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处理。

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依行政程序办理收养登记,亦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交验各种必要的证明;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其要求大致与上相同。

到哪里办理领养手续:

办理收养的机关主要有两个:

1、公证机关,即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这是我国办理收养的主要机构。

2、基层政权或户籍部门。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可由乡、镇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将来拟以统一经公证机关办理为宜。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民政部门,以厦门市为例:

根据厦门市民政局网站资料,http://www.xmmzj.gov.cn/wsbs/cjwt/201208/t20120828_523850.htm

如何办理收养登记: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说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⑤ 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②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该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③ 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

④ 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身份证件(福利机构负责人)。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街道或镇计划生育部门);

⑥ 对于双方年满三十周岁的,有生育能力的,必须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我市现行计生规定的协议;

⑦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⑧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机关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⑨ 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同意被收养的书面的意见书;

3、收养孤儿: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无传染病、精神病);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组织作为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② 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提交实际承担责任的证明;

③ 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④ 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还应当提交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生父母死亡证明、户口簿注销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被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

4、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街道、镇计生办)(夫妻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者方可收养,无生育能力者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有生育能力者必须与常住地计生部门签订不违反现行计生规定协议书)。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② 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生规定协议书(镇、街道计生部门);

③ 提供其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证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

④ 其中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公安部门、法院);

⑤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证明(法院和单位出具);

⑥ 送养方与收养方必须订出协议。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满十周岁以上的)。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收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④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⑤ 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镇、街道计生部门)。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② 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③ 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书面意见书)。

6、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1)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申请书;

② 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③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2)送养人提供手续:

① 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② 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③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被收养人一方配偶死亡、离异、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证明(由公安、法院出具);

④ 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同意子女被继父或继母收养意见书。

(3)被收养人提供手续:

① 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书面意见书(满十周岁以上者);

② 户口簿、身份证。

7、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弃婴、儿童,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或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子女的,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1)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护照;

②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护照;

② 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3)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② 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4)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② 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5)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 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③ 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8、核准范围:

收养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计划生育的法规、规章。

(1)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 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③ 生父母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① 孤儿的监护人;

② 社会福利机构;

③ 由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 无子女;

②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 年满30周岁。

(4)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5)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9、核准程序:

收养社会弃婴、孤儿和儿童,经区民政局审核,具备条件,手续齐全的,到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登记,发给收养证书;收养福利机构的弃婴、孤儿和儿童的,当事人直接向市民政局申请,具备条件,手续齐全的,给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以上所有收养需要黑白照片:

①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照2寸三张;

② 收养人1寸各一张;

③ 被收养人1寸二张。

10、核准时限:

申请收养登记,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发给收养证书;受理之时才登报的待登报期满后发给收养证书。

11、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为国家物价局、财政界[1992]价费字349号文:

① 申请收养手续费(件)20元;

② 收养登记工本费(件)10元;

③ 收养登记调查费(件)220元;

④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件)100元。

12、接待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窗口受理时间,下午为整理内业资料时间。

可根据以上规定,出具相关材料办理收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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