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大桥二手房公证处在扬州市人民路16号,是扬州地区成立较早,规模较大的公证处,与省内外公证界有着广泛的联系,负责办理江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国内、外公证,涉港澳台公证。全处现有工作人员10人,其中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公证实践经验的高、中、初级公证员5人。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
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
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 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 20 万元以下的部
分,按不超过 1.2%收取;超过 20 万元不满 50 万元的部分,按
不超过 1%收取;超过 50 万元不满 500 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0.8%
收取;超过 500 万元不满 1000 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0.5%收取
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
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13]1494号)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下列14个部门20个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见附件。
附件:
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二、司法部门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
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
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 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 20 万元以下的部
分,按不超过 1.2%收取;超过 20 万元不满 50 万元的部分,按
不超过 1%收取;超过 50 万元不满 500 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0.8%
收取;超过 500 万元不满 1000 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0.5%收取
超过 1000 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 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
赠的,减半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