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潮阳办理港澳通行证怎么办理,去潮阳哪里办理,而且流程是什么

大梁国2023-03-07  22

广东汕头潮阳地区办理港澳通行证去: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出入境服务大厅;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东山大道口岸大楼一楼;

电话:0754-83873978

服务时间是: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办理流程如下:

1、携带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前往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出入境支队(或者当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出入境支队窗口)。

2、到公安局出入境支队领取港澳通行证填写表单,填写完整信息即可。

3、到指定地点照相。(或提前在别的具有拍摄出入境证件资格的照相馆拍摄,带照片、拍照回执去办理即可)

4、携带照片、证件到出入境窗口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缴费。

5、结束之后会拿到一张办证回执,拿着回执去旁边的付款窗口刷卡付款。不支持现金支付,手机支付工作人员说系统不稳定,很难支付成功,所以千万记得带一张银行卡,而且是银联的!

6、最后带着已经盖了【已付款】的章的回执回家,保管好,10个工作日后去办证厅取证。或者你可以选择快递到家。

扩展资料

办理港澳通行证受理条件:

内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前往港澳通行证:

1、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人员的内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家庭团聚的;

2、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所生的中国籍子女,并且在其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3、未满18周岁(含生日当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4、18周岁以上、未满60周岁,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的父母均60周岁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5、60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18周岁以上子女的;

6、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前款第4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不具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前款第5项中“在内地无子女”,指不具有内地常住户口的子女。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政务服务网-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

汕头市潮南区应该到

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区分局 地址:峡山西环路 电话:(0754)87791940

一、申请与受理

各区县市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本辖区具有常住户口居民因私赴港澳探亲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填写《广东省居民往来港澳地区旅游、探亲、商务申请表》一张。

2、申请人交近期正面免冠浅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33×48mm)2张。

3、申请人常住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复印亲属在港澳的身份证、回乡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证明(交验原件)。

5、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章)。

6、交验港澳亲属关系证明(任选一种):

(1)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结婚证、出生证、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能够说明亲属关系的证明(结婚证、出生证收复印件,交验原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亲属的,3年之内再次申请往来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不再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7、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

三、受理的工作内容

(一)面见申请人;

(二)认为有疑点的,应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三)确认受理后向申请人签发《受理申请回执》。

四、审批条件:

夫妻互探的,18岁以下儿童探望父母的,60岁以上老人探望子女的,每年度保证安排探亲二次。其他每年度可探亲一次。

申请人年龄未满14周岁或者60周岁(含)以上,或者探望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申请人需要发给3个月有效签注。探望配偶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多次签注。其他发给一个月有效签注。

五、证件换发:

持有通行证的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原受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换发通行证:

⒈证件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

⒉证件有效期剩余时间短于将签发的签注有效期;

⒊证件签注页用完或者即将用完的;

⒋证件被损坏或者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

⒌其它经原审批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情形。

申请人持就业、就业者家属或者学习签证在香港或者澳门期间需换发通行证的,也可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或珠海出入境签证办理处申请换发通行证。

六、审批与签发

汕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负责审批赴港澳探亲的申请,经批准后的资料上传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申请人凭身份证和《申请回执》向受理申请的出入境管理部门领证。

公民赴港澳地区旅游如何申请

一、申请与受理

汕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直接受理下列人员赴港澳旅游的申请:

⒈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⒉符合申请条件的暂住人员。

二、暂住人员申请赴港澳旅游的条件:

一经暂住地县(区)的劳动人事部门办理了聘用或借调手续的;

二在应聘企业所在地连续暂住并工作满半年以上的;

三年满14周岁以下儿童且父(母)一方属我省常住户口的;

四年满60周岁以上或者已离退休且有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配偶,直系亲属担保的。

三、申请人须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赴港澳旅游申请表一份,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白底或浅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33×48mm)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16周岁以下免交出生证)或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暂住人员还须提交暂住半年以上的暂住证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复印件统一用A4纸);

三提交全额旅游发票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提交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分局)的意见或证明(直接填在《申请表》上)。

四、受理工作内容:

申请人到有权经营港澳旅游的旅游公司领取《申请表》,如实完整填写并贴上本人照片,由单位或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可以:

⒈将《申请表》及其他材料直接交市公安局,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打印回执给申请人。

⒉认为有疑点的,应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五、审批和签发

申请材料真实、符合条件的,同意其赴港澳旅游;伪造材料或不符合条件的,不同意其赴港澳旅游,通知申请人(或旅游公司)并说明理由。

完成受理审批工序后,上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中心制证。

由旅游公司持回执到市局出入境管理科领取证件。

持有效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由市公安出入境管理科制作签发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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