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属于浙江省金华市,是金华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
义乌位于金衢盆地东部,东经119度49分至120度17分,北纬29度02分13″至29度33分40″,浙江省地理中心地处境内。东邻东阳,南界永康、武义,西连金华、兰溪,北接诸暨、浦江。至省会杭州百余里。
义乌历史悠久,建县于公元前222年,1988年撤县建市。义乌名人辈出,先后涌现“初唐四杰”之一骆宾王、宋代名将宗泽、金元四大名医之一朱丹溪及现代教育家陈望道 、文艺理论家冯雪峰、历史学家吴晗等历史名人。
义乌是中国首个也是唯一一个在县级市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先后被授予中国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森林城市和浙江省文明示范市等荣誉称号。义乌国际商贸城被中国国家旅游局授予中国首个AAAA级购物旅游区。
义乌是中国大陆六大强县(市)之一,人均收入水平、豪车密度在中国大陆居首位,是中国最富裕的地区之一,在福布斯发布2013中国最富有10个县级市排名第一。 义乌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中心,被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权威机构确定为世界第一大市场。义乌被列为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
扩展资料
历史沿革
春秋属越国。秦始皇二十五年(公元前222年)建县名乌伤,属会稽郡。新莽时(公元9年)改县名乌孝。东汉建武初(25年)复称乌伤,曾为会稽西部都尉治。初平三年(192年)分割西部辖境,设置长山县(即后之金华县)。
三国吴赤乌八年(245年)分南境,置永康县。宝鼎元年(266年)分会稽郡西部设东阳郡( 郡治长山 ),乌伤县属东阳郡。隋开皇九年( 589年 ),分割吴州置婺州。隋开皇九年(589年)分割吴州置婺州。
唐武德四年(621年)于乌伤县置稠州,并分置乌孝、华川二县。武德七年(621年)废稠州,合乌孝、华川为一县,改名义乌县。稠州以稠山(德胜岩)而得名。华川又名绣川,以绣湖得名,义乌其义与乌伤、乌孝同。唐垂拱二年(686年)析义乌县东境设东阳县。
天宝十三年(754年)又分县境北部及兰溪、富阳各一部分,设浦阳县(今浦江县)。元代义乌隶属婺州路总管府。至正十八年(1358年)朱元璋部攻取婺州,改婺州路为宁越府。至正二十二年(1362年)又改名金华府。
明清仍旧,义乌隶属关系未变。辛亥革命后废府制代以道制,义乌属金华道。1927年废道制改为省县两级制,义乌直属浙江省,后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义乌属金华专区或浙江省第四专区。
1949年义乌解放。新中国成立后,义乌属金华专区。1959年浦江并入义乌,1967年浦江仍析出。1988年撤销义乌县,设立义乌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义乌
参考资料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自然地理
参考资料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义乌概况
参考资料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历史沿革
没有义务这个地方,但是浙江有地方叫义乌
义乌古称“乌伤”,为中国浙江省金华市下辖县级市,金华-义乌(浙中)和杭州(浙北)、宁波(浙东)、温州(浙南)并列浙江四大区域中心城市。
义乌是中国首个也是唯一一个在县级市国家级综合改革试点,先后被授予中国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和浙江省文明示范市等荣誉称号。义乌国际商贸城被中国国家旅游局授予中国首个AAAA级购物旅游区。
义乌是中国大陆六大强县(市)之一,人均收入水平、豪车密度在中国大陆居首位,是中国最富裕的地区之一,在福布斯发布2013中国最富有10个县级市排名第一。 义乌是全球最大的小商品集散中心,被联合国、世界银行等国际权威机构确定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义乌是首批全国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义乌市位于浙江省中部,代管于金华市,地处金盆地东部,市境东、南、北三面群山环抱,南北长58.15公里,东西宽44.41公里。
1、“权利”的对称。法律对公民或法人必须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在社会主义社会,义务与权利是一致的,不可分离。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例如:服兵役。2、道德上应尽的责任。
3、不要报酬的:义务咨询|义务劳动。
概念:义务意味着主体必须响应他人的要求,针对客做出某一特定的行为
义务
duty
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法律义务同基于道德、宗教教义或其他社会规范产生的义务不同,它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产生,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的。违反法律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见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法律上的义务与权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在某些法律关系中 ,每一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可能同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为自己所有的权利,同时有付给货款的义务;出卖人则有把一定物品转移给买受人的义务,同时享有取得货款的权利。也有一些法律关系,一定的主体享受权利,而由一切人承担义务。例如在所有权关系中,一切人都承担不妨碍某一权利主体占有、使用或支配归他所有的财产的义务。在特定的场合,一种行为可以同时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例如法律授予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就其与公民的关系来说,是行使权利;就其与国家的关系来说,又是履行义务。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公民的义务进行不同分类,通常分为:①政治生活的义务和一般民事关系的义务。如交纳捐税、服兵役,是政治生活的法律义务;抚养子女、履行债务,是一般的民事法律义务。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纳税、抚养的义务;消极义务即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不得侵入他人住宅的义务。③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绝对义务,又称对世义务,指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例如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义务,又称对人义务,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 ,如债务人只对债权人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④第一义务与第二义务。这一区别的标准与权利中的原权利与派生权利(又称救济权)的划分相当。第一义务对应原权利而存在,即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第二义务对应派生权利而发生,即由于侵害他人权利而发生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