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式即法律渊源,我国的法律渊源有: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8、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
9、非正式法侓渊源类别。
分类
法律的渊源作为一个法学术语,主要在以下三种语义上使用:
1、历史渊源。即指引起特定法律规范产生的过去的行为、事件和法律。换句话说,法律的历史渊源是指特定法律规范与历史上出现过的行为、事件有什么联系,或从历史上某种法律中汲取了什么内容或受到什么样的影响。
2、理论渊源。即指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源泉。这些理论提出并论证了某种社会行为或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并得到掌握政权的阶级的普遍认同,成为特定法律规范(包括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
3、本质渊源。即从本质上说法律来源于什么。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4层含义: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法的形式决定于法的本质。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在我国,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法的结构
法的结构是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体系三个层次构成。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组织细胞,他通常由三部分组成:
①假定。
②处理。这是法律规范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
③制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法的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