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流程如下:
1、首先是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地方是县政府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
2、填写申请书提交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及加盖公章复印件、达标车型核查报告原件和从业证明等材料;
3、等待审核和发放许可证。
道路运输许可证办理条件有以下:
1、已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道路运输许可证一般去市交通运输局办理。
带上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交通安全员聘用合同
4、安全人员证书原件
5、车辆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原价、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价、车检报告
6、旧车过户需提供原《道路运输许可证》注销证明
7、车辆三寸照片一张(从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挂车从车后左侧45度角拍摄,照片要有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尺寸8.8*6.0cm)卫星定位安装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